公考“雷同卷”认定不宜迷信统计概率
近日,天津一位考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面试与政审之后,却被告知其笔试出现“雷同卷”,从而成绩无效。事件曝出后,有关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争议被舆论关注,公务员考试如何判别试卷雷同?如何保障评判公开公正?(9月17日中新网)
近年来,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因试卷被认定为“雷同”而导致“成绩无效”,进而被按作弊处罚的考生,无疑不在少数;而同时,一些考生因此而“喊冤”的情况,同样也时有发生。如在2014年的广西公务员考试中,就曾有10名被认定试卷雷同的考生,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作弊,质疑被系统“误伤”。
面对“试卷雷同”认定,何以一些考生会频频“喊冤?这些雷同试卷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据此前媒体报道,公务员考试中的雷同试卷认定过程和原理实际上是:“根据‘选项’和‘填涂信息点’两个方面的同错情况进行雷同鉴别,同错超过全部试题30%的即视为异常,经认可后鉴定为雷同”;而对于这一主要依据“错同率”的“雷同试卷”认定机制,相关主管部门曾自信地表示,“通过‘错同率’等4种先进方法进行甄别,结果的误差率,小于10的17次方分之一”,“不存在‘误伤’,不会冤枉任何一名考生”。
不难发现,目前公务员考试对于“试卷雷同”的认定,事实上遵循的主要是这样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错同率高——雷同——非抄袭概率低——抄袭”。而这样的逻辑推理链条,显然并不十分严密严谨。因为,“错同率”而高导致的雷同,在逻辑上,并不一定必然绝对就是“抄袭”的结果,同样也可能“纯属巧合”。要知道,数理统计层面上的概率,与现实层面的事实,实际上并不是可以完全混为一谈的一回事——前者描述只是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描述的才是已确凿无疑发生的现实性。毕竟,概率再大的事件(只要不是100%),也有可能不发生,而概率再小的事件(只要不是0%),也有可能发生。因此,将“概率”与“事实”混为一谈,简单以“误差率”很低为由,便简单认定“雷同、抄袭”,其实是并不严格合乎逻辑,也难以完全令人信服。
而除了逻辑问题,进一步从“严格执法”角度,简单以“错同”概率来认定“作弊”,同样也是并不十分严谨的。如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这也就是说,“试卷雷同”其实并非认定作弊的唯一和全部依据,除此之外,还应同时满足“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条件。同时上述《办法》还规定,“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背景下,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如考场视频)佐证情况下,简单采取“错同率高——雷同——抄袭”逻辑推理,显然算不上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难免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之嫌。
公务员考试作为一种重要国家考试,为确保其公平公正,严防抄袭等各种考试作弊现象,当然非常必要、毋庸置疑,但如果因此便在“错同率”与“雷同、抄袭”间简单划等号,无疑又显得“矫枉过正”“过犹不及”,恐怕既不足以充分保障相关考生的权益,也无益于有效维护公务员考试的公信力。
文/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