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公立医院特需服务不得超全部医疗服务10%

18.05.2015  11:52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意见要求,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此外,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

  意见指出,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意见还要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到2015年底,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同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此外,要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到2015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 

  意见强调,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2015年底前,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各试点城市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