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掉加价销售链 河南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

08.09.2017  20:39

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启动之后,我省对药品采购流通环节“开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记者9月8日获悉,由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以推进“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虚高药价、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今年年底前,洛阳、焦作、濮阳、鹤壁、漯河、三门峡等6个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2018年6月底前,力争其他省辖市、直管县(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两票制”。

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在6个试点城市当中,鹤壁、漯河已先期推行了药品采购“两票制”,取得了良好的医改成效。

据业内人士解释,在以往多票制时期,药品通过一道道流通环节“身价抬高”,从而导致了最终临床药品价格虚高。“两票制的实行,就等于砍掉了药品层层加价的销售链,临床回扣空间被压缩,这样一来,药品销售今后就主要靠质量和性价比竞争。”业内人士说。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界定,《实施意见》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以上4种情形可视为生产企业。

同时,《实施意见》指出,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两票制”并非“一刀切”

“两票制”虽然严格,但对于一些特殊药品或特定情况则另有安排。《实施意见》对以下四类药品实行“特殊对待”。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具体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确定。

多管齐下保新政策落地

为了保障新政策的落地实施,实现良好运转,《实施意见》对相关部门明确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上,要求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每个药品品种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在完善配套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

此外,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擅自扩大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范围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企业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