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7.12.2016  17:35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3部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文化部部长助理于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出席发布会,并就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针对媒体提问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的意义,柳斌杰说,这部法律是文化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基本性法律,其出台具有四方面意义:一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了落实宪法关于人民公共文化权益的精神。比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提供的标准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可使人民群众真正地得到公共文化产品,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权利也能够获得保障。二是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完成,公共文化产品的丰富,公共文化活动的深入,可带动我国国家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三是奠定了社会主义文化立法的基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确定了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基本原则,即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向,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以后文化门类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四是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人大主导立法的新特点。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协调了中央、地方和基层各个文化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的体制,有力地保证了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分六章、六十五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建设、管理、财税、资金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在政府支持方面,规定国家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在培育社会主体方面,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方面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

在财税政策方面,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同时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外,还要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对于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的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现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总则中,专门把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写入了其中,并且强化其是政府的责任。

比如,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当中的主导责任,规定政府在设施建设、产品生产、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法定责任,明确提出政府要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等。

新闻发布会为时100分钟。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还就环境保护税法、中医药法回答了与会媒体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