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0元电费中有4000元服务费?郑州商户质疑电费收取不合理

18.03.2022  17:55

顶端新闻记者 徐玉涛 文/图

每个月除了正常缴纳电费,商户还要缴纳一笔数额不小的“其他服务费”?

近日,郑州一商户向顶端新闻记者反映,自己每个月缴纳的电费中,均包含了一笔“其他服务费”,这笔费用到底是啥?顶端新闻记者进行了调查。

【疑问】每月都交的“其他服务费”是什么费?

“电费0.61元/度,加上0.44元/度的服务费,算下来一度电一块多了,交电费都交不起了!”商户孙先生感慨说。

据孙先生介绍,他租赁的店铺位于郑州中原区工人路互助路交叉口东南角,已经营多年,每次交纳电费时,都会缴纳一笔“其他服务费”,且数目并不算少。

与电费一起缴纳的3933元“其他服务费”

孙先生上一次缴纳电费在2021年12月份,根据此次“缴费通知单”显示,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16日,孙先生店铺用电量为8880度,单价为0.6125元/度电,电费金额为5439元。除此之外,还有3933元得“其他服务费”,缴费总额为9372元。

记者通过折算,本月孙先生缴纳的电费中,仅服务费就占缴费总额的44%,换算成电费,由0.61元/度变成1.05元/度。“以前生意好的时候交就算了,现在店里效益不行了,这个费用再多缴生意就更不好做了。”

“我们平时物业费单独交,2.2元/平方米,为啥要还要缴纳电力服务费?也不知道用在哪了,服务在哪了。”对于这笔不知从何处产生的“服务费”,商户陈先生也充满困惑。据了解,陈先生店铺不但每月同样缴纳“服务费”,甚至比一般的店铺缴纳的更多。

谈及原因,陈先生介绍说,自己店铺比一般店铺用电量要大,所以服务费就高,以2021年12月份为例,整个电费核算下来达到了1.2元/度,每个月的服务费甚至能达到六、七千元。

【对比】商户“苦服务费久已” 一路之隔的店铺却不用缴纳

这笔“其他服务费”谁收的? 国网郑州供电公司一人士透露,孙先生与陈先生店铺电费缴纳方式属于“转供电”,也就是说,电费由物业公司统一代收, 并非直接由供电公司收取。

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部分商户

孙先生店铺的所在地位于西贵小区门外,小区与店铺,物业都归属于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馨港物业服务中心。据知情人士介绍,附近有些商铺已出售给个人,有些是公司持有,电费都由物业收取,凡是归属于此物业公司的店铺,缴纳电费时均需要缴纳“其他服务费”,不少商户“苦不堪言”。

据“天眼查APP”显示,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由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而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又是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部分商户

那么此物业公司以外的商铺是否也需要缴纳“服务费”呢?在孙先生商铺对面,只有一路之隔的烟酒店,老板赵女士得知孙先生每月需缴纳如此多的“其他服务费”感到惊讶,据赵女士介绍,自己店铺的电费由供电公司直接收取,用电单价基本在0.6元/度至0.7元/度之间,并没有听说过需要缴纳其他费用。

【说法】发改委:供电过程中,费用不得计入电价或随电价加收

“其他服务费”究竟是什么费?这笔钱用在哪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费收费政策?

带着这些问题,顶端新闻记者联系到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电费的工作人员张,据他介绍,所有电费均按照正常收费标准执行,并无违规收费,“其他服务费”并非电费,而是将这笔钱一部分用于维修更换变压器的相关零件以及用作“部分设施损耗费用”。

张栓再三强调,维修费用中,收取的“其他服务费”只占整体中较少一部分,主要“大头”还是由物业出钱维修。同时,他还称,虽然有“其他服务费”,但他们日常的“物业费”较低——为2.0元/平方米。至于为何“物业费”低就要收取电费的“其他服务费”,张栓并未给出解释。

规范转供电行为文件

当记者追问“其他服务费”另外一部分的用途时,张栓以质疑记者身份为由挂断了电话。

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郑州部分老旧小区及商铺,普遍存在由供电公司将电供给物业,再由物业公司供电给用户的情况,期间,维护和管理都由物业公司负责。

在“网上国网APP”查询,2021年11月份,河南省商业用电价格确实为0.6125/度电。那么0.6125/度电的收费标准里都涵盖了什么呢?据电网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费用包括了发电所用煤、机组的损耗、输电线路的建设等。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用事业价格处,对方表示,目前,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如果0.6125元/度电,那么电费就不得超过0.6737元/度。

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告, 供电中发生的设备投入及折旧、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回收,不得重复征收,不得计入电价或随电价加收。 转供电主体需与用户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供电价格、供电责任、服务方式等事项。

也就是说,非电网直供电用户在用电时,确实有一部分相应费用,但不能与电费收缴“混为一谈”,更不能随电价一起加收。

陈先生表达了他的想法:有额外的费用可以,需要这么多的钱吗?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用事业价格处建议,如果商户遇到此收费用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