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231万元医疗设备,受贿21万

30.03.2015  11:19

  (记者宋立山实习生马晓硕)济南章丘市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刘某江在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的过程中,收受21万元贿赂,帮助企业中标。企业老板被检察机关询问后,刘某江害怕东窗事发,又将受贿所得悉数退回,让行贿的业务员伪造收据和退款时间,最终仍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日前,刘某江被章丘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10年下半年,章丘市妇幼保健院计划购置医疗设备,山东鲲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吕某甲得知后,安排公司业务员刘某甲送给其现金10000元。在招标时,刘某江向评标专家推荐了鲲鹏公司的设备,最后鲲鹏公司中标,中标价是231万元。

  2011年1月份,吕某甲用报纸包着一卷东西放到刘某江的车后备箱里。回到办公室后,刘某江撕开报纸一看,发现是20万元现金。

  2011年3月2日,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吕某甲有行贿问题,遂对其进行询问,次日吕某甲除交待检察机关已掌握的行贿事实外,还交待了向刘某江行贿21万元的事实。

  刘某江消息很灵通,很快就知道了此事。3月5日,他联系鲲鹏公司业务员刘某甲,将20万元交给刘某甲,并让其打了一张收条,落款时间提前至2011年2月15日。当天刘某甲将钱交给公司财务,财务人员出具了收据。

  之后,刘某江还不放心,2011年5月10日,又让刘某甲补写一个说明,称是因为自己的私心,没有及时在2月15日当天把钱归还公司财务。

  虽然做足了准备,刘某江心里一直不安。2014年2月25日,他到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经过审理,章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江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江系自首,已经全部退还赃款,又系初犯,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章丘市人民法院最终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将扣押在章丘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