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20元一次?郑州动物园收市监局5万元罚单

10.03.2020  10:02

大河财立方消息 3月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价罚字〔2019〕4号。

决定书显示,郑州市动物园用地属于政府划拨土地,停车场收费应执行政府定价。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文件规定,你单位(郑花路2号)所在区域属于三类区域,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应执行白天2元/次,夜间4元/次的收费标准。

而郑州市动物园将停车场(郑州市动物园与丹尼斯百货之间人防工程上方的机动车停车场)交由承租方经营管理收费,郑州市动物园收取每年11万元场地租赁费。承租方按照郑州市动物园制定的20元/车/次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由于承租方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的收费情况没有记账,具体收入情况难以统计。在反馈问题后,郑州市动物园要求承租方纠正了收费标准,于2019年3月27日公示了新的收费公示牌,及时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

根据郑州市动物园具体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郑州市市监局研究决定对郑州市动物园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附全文:

当事人:郑州市动物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416046854T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李喜华

根据工作安排,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3月26日对你单位(郑花路2号)机动车停车场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并进一步调查。经查证,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用地属于政府划拨土地,停车场收费应执行政府定价。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文件规定,你单位(郑花路2号)所在区域属于三类区域,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应执行白天2元/次,夜间4元/次的收费标准。

而你单位将停车场(郑州市动物园与丹尼斯百货之间人防工程上方的机动车停车场)交由承租方经营管理收费,你单位收取每年11万元场地租赁费。承租方按照你单位制定的20元/车/次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由于承租方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的收费情况没有记账,具体收入情况难以统计。在反馈问题后,你单位要求承租方纠正了收费标准,于2019年3月27日公示了新的收费公示牌,及时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郑州市动物园机动车停车场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2、2019年3月26日拍摄的明码标价公示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该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执行标准;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收费形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4、2019年3月27日拍摄的明码标价公示照片,证明改正后的收费标准公示情况。

本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市监价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因你单位只是收取了租赁费,并未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无法计算多收价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按照没有违法所得予以处罚。

由于你单位与承租方重新公示了新的收费公示牌,及时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你单位具体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参照自由裁量标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第(三)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鉴于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不在重复责令改正,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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