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五宗罪”被罚41万:偿付能力指标造假

01.08.2014  19:48

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不少保险公司业务快速扩张,但随之而来的企业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也逐渐暴露。7月28日,因为偿付能力指标造假,保监会给民生人寿开出了一张罚单。

今年以来,在保监会公开发布的5份监管函中,4份与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有关,新光海航人寿、长安责任保险、信泰人寿、正德人寿四家险企被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

民生人寿“五宗罪”被罚41万

正在筹划A股IPO的民生人寿,遭遇了保监会的监管处罚。

7月28日,保监会公布了对民生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保监会调查审理,民生人寿存在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等多项违法行为,公司累计被罚款41万元。

民生人寿被指出的首要问题是提交虚假报告,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资产计算不准确,对企业债券未区分有无担保均按照100%确认为认可资产;将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保费全额确认为认可资产;将分支机构筹备组发生的工资等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并按照80%的比例确认为认可资产等,导致2012年度和2013年一二季度虚增认可资产。

2013年 末 ,民 生 人 寿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为213%,较上年末下降38个百分点。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民生人寿在年报中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保险业务发展水平放缓,各类给付及退保金增多;另一方面,受投资资产浮亏的影响,使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下降。

保监会还指出,民生人寿在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先后将部分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在银行办理协议存款、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银行股权、申购可转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此外,民生人寿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以及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违规行为。在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民生人寿承保的“民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身故责任)中,有136份保单被保险人是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而其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

上述违规行为因违反《保险法》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生共计被罚款41万元,而叶强、陈班东、许皓诚等公司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开出2万元、2万元、1万元罚单。

公开信息显示,民生人寿前五大股东分别为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20.14%、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7.59%、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17.18%、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3.15%、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6.99%。业内人士认为,民生人寿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诸多民营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业务不规范、内控缺失等问题。

记者查询发现,保监会今年以来共对太平洋产险、民生人寿、都邦财险、民安财险和大地财险等公司开出7张罚单,主要原因为内部管控不严格、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4险企接保监会监管函

自去年起,保监会加大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在150%以上的为正常公司,保监会先后对低于150%偿付能力的信泰人寿、合众人寿、新光海航人寿、长安责任、正德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发出监管函。

6月6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称,正德人寿报送的2014年1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2.7%。但根据保监会在现场检查中已查实的情况,正德人寿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中,通过“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虚增实际资本。扣除违规认可的“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后,正德人寿2014年1季度末的实际资本为-8.0844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因此,保监会责令正德人寿自2014年6月9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限制);暂停正德人寿增设分支机构;暂停正德人寿新增股票、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股权、不动产和金融产品投资。另外保监会还限令正德保险2014年6月30日前有效改善偿付能力,否则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4月25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保监会决定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长安责任保险增设分支机构,并令长安责任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并限令长安责任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报告保监会。

3月20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称,信泰人寿保险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信泰人寿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资料显示,信泰人寿于2007年在杭州成立,目前注册资本金为14.9亿元。2009年—2013年公司五年间持续亏损,2009年亏损2.1亿元,2010年亏损1.6亿元,2011年亏损1.9亿元,2012年上升到2.17亿元,2013年亏损急升至4.8亿元。

3月20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称,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0 .45亿元,最低资本为0 .4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 .2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新光海航人寿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偿付不达标,险企不得报新产品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日前,保监会就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即将新产品的审批或报备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紧密挂钩,并对保险公司提出合理设置保单现金价值要求。

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从源头上避免保险公司过度开发这些高资本消耗产品,征求意见稿中将新产品报送条件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挂钩“要求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高现金价值产品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小保险公司簇拥而上的吸金险种。这些产品具有明显的“三高”症状———高准备金、高资本占用、高退保率。

此外,在投资收益假设方面,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相应规定:关于投资收益的假设应符合对相关资产回报率的合理预期和保险公司过去5年的(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为开业以来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条内容如执行,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的提取。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