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社会力量建停车场或可获补助

30.04.2019  12:02

近几年来,停车难问题在各大城市都日益突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4月29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大会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都有哪些亮点,记者进行了梳理。

闲置场所允许设临时停车场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允许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和建筑退让红线范围设置临时停车场。

社会力量建停车场可获补助

条例(草案)》明确,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其配建或者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和支持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依法建设公共停车场。

同时,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住宅区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小区周边可设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根据《条例(草案)》,对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布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共享单车乱停经营企业将受罚

关于非机动车停放,《条例(草案)》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管理。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力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为了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条例(草案)》规定了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秩序规范、沿街单位管理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对停放秩序的日常巡查管理责任,规定对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监管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片区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纠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损害市政设施等行为。

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未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扣留车辆。若共享单车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维护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且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停车场不开票据最高罚五千

条例(草案)》规定,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授权特许经营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收费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向社会公开。

条例(草案)》明确,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未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未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未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