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假药1年多获利近20万元 被判刑8年罚32万

21.08.2015  17:32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郭彤影 李满)8月20日8时30分,记者与社旗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起,来到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郑某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卢某今年45岁,郑某今年30岁。2012年年底至案发,卢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向南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称其是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代理,后取得南阳该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药品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发给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采取“两头骗”的方式,由个人出资在吉林药业公司购进药品,以多家医药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南阳市各县区医药门市部,销售金额累计达126万余元。

2012年底,卢某在郑州“药交会”上认识杨某(已判刑),两人预谋由杨某组织生产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等药品(后经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假药),并将这些药品通过物流公司发给卢某,由卢某和郑某加价后销售。此后,卢某和郑某从杨某处购进上述药品,并自行印制6种胶囊的外包装盒,并购置喷码机,打上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销售给南阳市各县区医药门市部,销售额总计达19万余元。2014年7月19日,卢某、郑某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二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2014年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因为此次庭审涉及药品安全,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组织该县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连锁药店的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社旗县人大代表共100余人前来参加旁听。

当日13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2万元,总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南都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