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农民倒卖假币被抓获 数额高达52万元

30.07.2015  10:10

  近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农民葛某以每张一块五的价格买了5200张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当他准备以五块钱一张全部出手时,被公安局抓获。5200张假币,共计52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高度关注。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伟认为,这起购买、出售巨额假币案的迅速侦破,避免了巨额假币流向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货币信誉、金融秩序的可能。而葛某涉嫌的是什么类型的假币犯罪,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罚标准等问题,则是很多人关心的焦点。

   葛某涉嫌购买、出售假币罪

  张政伟说,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中关于假币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等。实务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等行为的,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直接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以进行其他假币犯罪为目的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对完整的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属于“变造货币”。

  本案中,葛某以出售为目的,从上家购买了面额共计52万元的假币,虽然尚未交付买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不妨碍其构成涉嫌购买、出售假币罪。

   52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认定掌握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来确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