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和加班不是一回事

25.09.2014  12:24
      徐某是某大学的一名维修工,上24小时休48小时,无假日。2013年6月25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其工作日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属于延时加班,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工作也属于加班,该大学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某大学辩称:虽然要求徐某在上班期间24小时在岗,但这24小时并不是全部在工作,在没有报修申请的时候徐某是可以休息的,另外徐某8小时以外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在单位发给徐某的工资中已经按照每次50元的标准支付了值班费,因此请求仲裁委驳回徐某的加班费请求。
  经审理查明,徐某于2012年9月12日入职某大学后勤管理中心担任维修工。根据后勤管理中心印发的《员工守则》规定,维修工的主要任务为对教室、学生宿舍、家属区的门窗、桌椅、电路等进行维修;其工作方式为轮班工作,每人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而且不分节假日和公休日。徐某在工作期间,除了白天到教室例行检修外,就是守在报修电话前等待有人报修后上门进行维修服务。徐某总共接到过40多个夜晚打来的报修电话,以其自制的工作日志为证,日志中详细记载了每次上门维修的时间、地点和工作量。某大学未向徐某支付过加班费,但在发给徐某的工资中包含按照每次50元的标准支付的值班费。
  仲裁委认为,徐某在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属于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加班费;工作日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和双休日的工作属于值班,用人单位一方面支付了值班费,另一方面给予了充足的调休时间,故对徐某该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最后,仲裁委裁决某大学向徐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工作日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和双休日的工作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什么是值班以及值班期间是否按照加班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有些地方已经就此形成明确意见。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规定:“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加班和值班做出了十分明确的界定。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单位的要求或者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继续从事生产劳动而提供工作的行为。加班和值班的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继续从事的生产劳动是否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若属于正常工作范畴,则应当认定为加班,反之认定为值班。所谓正常的工作范畴,是指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工作基本相同。本案中,徐某是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被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其本质工作有关,但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此时的工作与其正常的工作相比,无论是持续的时间还是工作的强度都是较低的。据此可以认定,徐某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从事的,属于根据用人单位安排的、可以休息的值班。另外,某大学对于徐某的值班,按照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上确定的标准已经支付了值班费,同时安排他在每工作24小时之后都会有48小时的调休时间,故徐某该部分的主张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