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借款不还“跑路”,女子名下房产被查封!了解夫妻财产与债务之间那些事

08.11.2018  06:22

 

执法现场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文白周峰摄影

婚前首付房产是否算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借款如何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前夫借款不还“跑路”,女子名下房产被查封,2018年11月7日,大河报记者跟随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前往郑州市金水区金晨嘉园小区强制腾房。上述问题,执行现场给答案。

住户哭诉:前夫借款却让她名下房产被查封

7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金晨嘉园小区,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强制执行腾房,却遇到了住户江小阳(化名)的哭诉。

江小阳哭诉背后,是一段破碎的婚姻。

经人介绍,江小阳认识了屈明(化名),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今年5岁。两人结婚前,江小阳名下有一套位于金水区金晨嘉园小区三室一厅的房产,她付了21万首付,婚后夫妇两人还贷。

2015年12月23日,因做生意需要,屈明以金晨嘉园小区房产为抵押,向李先生借款40余万元,约定借款45天。到期未还,李先生将屈明夫妇告上法庭。经金水区法院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屈明、江小阳夫妇共同偿还债务。

2016年,原本应当共同承担债务的江小阳与屈明离婚了。随后屈明找不到人,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晨嘉园的房产。

婚前首付房产,是否可以算婚前财产?

江小阳不情愿腾房,原因之一是这套房子是她婚前购买的,房子也登记在她本人名下,她认为这应当是婚前财产。

对此,现场监督执行的金水区人大代表、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凤介绍说,虽然这套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是其婚前购买,但仅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妇两人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就不能单纯看做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此外,屈明借款不还,却迅速与妻子离婚,不排除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江小阳最想不明白的一点,就是屈明借的债,为啥法院要找她?她表示,2016年已经与屈明离婚。

“不管现在双方是否已离婚,但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承办此案的执行员范青运介绍,法院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屈明向李先生借款405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据及银行业务回单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关于借款是否为屈明与江小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发生在屈明与江小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该夫妇并未举证证明债款为屈明的个人债务或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情形,且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屈明向其借款是由于开花卉店和艺术培训中心学校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开花店和学校的经营收益也用到了夫妻共同生活中;可以证明江小阳对本案借款的知情。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房子被查封了,她和女儿怎么居住?

现场,江小阳又提出,屈明婚前有一个小户型,屋内有很多个人物品,执行干警能否协调,她同意从这套大房子中搬出,用来偿还债务,屈明的小户型归她和女儿所有,娘儿俩也有个住的地方。

“从情理上来说,这个想法没错,但法理上行不通。”张金凤介绍说,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法院审判阶段的事儿,法庭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做出公正判决。此次执行行动,干警依据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只负责这处房屋的查封,这起案件的执行法官无法去协调另一间住房的所有权。江小阳与屈明之间的财产分割,可以另行起诉,而不能与这起执行案件“绑架”在一起。

范青运介绍,这处房子面积很大,房子拍卖偿还完案款后,应该还有尾款足够支撑江小阳生活。此外,法院已经让申请人为她租了房子,保障其房子评估拍卖期间的生活。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