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无批准文号保健品索赔10倍
记者章宁旦通讯员钟紫薇消费者发现在商场内购买5盒氨基酸营养液并未标示国家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识,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商家全额退款并10倍赔偿。广东省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商场销售的产品生产厂家、执行标准标示不一已经构成欺诈,但因不能据此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终判令商场经营者全额退款并给予3倍赔偿。
2014年5月22日,原告周某在东莞市桥头某百货商场购买某牌铁锌氨基酸营养液5盒,单价98元,共计490元。周某回家打开包装发现包装说明文字宣称本产品是保健品,但未发现有国家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识。周某将商场的实际经营者郭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郭某退还购物货款490元并十倍赔偿其4900元。
该商场的实际经营者郭某辩称,其仅仅是经营商场并非经营药店,进货时要求厂家提供了许可证书和相关的许可执照,已经尽到审查的义务。其本人也不知道保健需要专业的批准文号,在原告周某向相关部门投诉后其才知道。目前其已将案涉商品下架,并将货款退回给原告周某。原告购买的氨基酸营养液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服用后对其造成了损害,不同意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金。
赔10倍还是赔3倍?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为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最低标准。该产品标识上具有不实的表述,同一包装上注明“DX”与“LJKY”两个不同商标,外包装上生产厂家、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与内包装中的不一,且在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传案涉产品为保健食品并进行销售,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对于原告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想获得10倍赔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原告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氨基酸口服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或有害,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受到损失十倍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被告在销售涉案氨基酸口服液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490元的主张并增加三倍赔偿金1470元,对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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