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和规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项目,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三、将第二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和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第六项修改为:“(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七项修改为:“(七)省级决算”。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删去第九项。
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可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或者审议后可以提出审查、审议意见和建议”。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社会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一款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物价、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七项:“(七)城乡建设、重点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十项:“(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一款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十三项:“(十三)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一款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和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巨大、损害严重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一)、(二)、(三)、(九)、(十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讨论的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款修改为:“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或者办理完毕,并将审议或者办理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途径,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确需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重新讨论、决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实行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年底前,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制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在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对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删去第十八条。
十五、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省辖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司法机关”修改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重大事项”修改为“以”。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第二项中的“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审查”修改为“审议”。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未能审查办结”修改为“未能审议、办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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