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单位职工购买保险 收保险公司回扣122万
08.08.2014 14:03
本文来源: News.He-nan.Com
2012年7月24日,郑州检察机关因侦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传唤郑州某集团公司部门主任周某到案。在询问期间,周某主动交代其收受保险公司回扣款122万元的事情。周某交代2010年至2012年其担任公司部门主任期间,根据领导安排,其负责办理购买本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并分别于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2011年7月1日、2012年2月1日,共计向保险公司投保1220万元。投保后,保险公司经办人分三次按照保费的10%给周某回扣122万元。周某将回扣款存到另外两人的银行卡中。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将收受122万元回扣部分用于公务开支,其中用于处理伤残职工医疗及生活相关费用、专家讲课等费用共计18.53万元,用于公务后所开具的未予报销的发票数额为36.7229万元。案发后其家属已退交赃款。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系自首,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后周某上诉,称其收受122万元回扣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按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
后经郑州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任该集团公司劳动社保部部长证明,为集团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主管副总层层安排至劳动社保部,具体由周某经办,其作为劳动社保部部长,强调不准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名义的费用,他也不知道周某是否收过;该集团主管副总经理证明,在2010年集团公司初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他在办公室专门向负责办理保险的人强调,不准收取保险公司的各种费用和回扣,周某当时也在现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领导明令禁止收取保险公司费用或回扣的情况下私自收取保险公司回扣的行为显系其个人行为,应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周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通过保险从业人员了解到,保险业务员的主要收入其实是通过自己的保险业务量,由保险公司返的佣金,但这些佣金各保险公司都是不允许作为回扣给被保险人的。而我国的《保险法》中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如有该违规行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然而,记者从一些保险业务员中了解到,因为竞争激烈,有些保险从业者其实会通过不同的形式给予被保险人回扣以争取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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