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保姆在雇主家摔伤,雇主垫付医疗费保姆仍把他告了

13.11.2017  19:04

保姆刘大姐在雇主杨先生家下台阶时不小心摔倒导致骨折,为此刘大姐将雇主诉至法院。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保姆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余元。

【回顾】

保姆在雇主家摔伤,雇主垫付医疗费保姆仍把他告了

2015年,刘大姐经人介绍来到杨先生家当保姆,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刘大姐手脚麻利,工作勤恳,自从她来了之后,家里被收拾的井井有条,杨先生夫妇打心眼里高兴,可是好景不长,刘大姐才做了半年就出了意外。2016年夏天,刘大姐在下台阶时不慎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看到保姆骨折,杨先生也过意不去,主动为其垫付全部医疗费后,又给了她8000块钱。

因生活压力较大,刘大姐仅仅休息了三个月就开始找工作,杨先生夫妇听说之后帮忙为其找了户人家继续做保姆。

杨先生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尽到了雇主的义务,可没想到半年之后却收到了刘大姐起诉自己的传票,索赔其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105000元。

庭审时,刘大姐称,骨折经保守治疗后,现今工作生活还有功能性障碍,但雇主给付医疗费和8000块后,拒绝赔付其他损失。

对此,杨先生称,双方均为自然人,刘大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他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之间存在劳务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刘大姐自己摔倒引发的诉讼,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自己在摔倒事件中无过错,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各项损失。

诉讼中,刘大姐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

【判决】

刘大姐摔伤雇主负次要责任,法院判赔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被告按月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民事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原告在为被告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主要是因为原告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所致,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大姐各项损失23205.6元。

【提醒】

个人找保姆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出事需担责

很多雇主在找保姆、装修工时,喜欢通过“熟人”“中介”找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雇主通过“熟人”“中介”找来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出意外,雇主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雇主通过公司选择家政人员、装修工人时,公司与工作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工作人员工作时属履行职务行为,如出意外则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无论家里请家政人员还是装修工人,最好与公司签订合同,以免发生意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