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我省个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根据飞行检查和今年以来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情况、《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以及落实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精神,省局决定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取以下治理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中的《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深入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留存由监管部门与企业双方签字的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一律依法处理。
二、落实企业检验责任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所生产保健食品的出厂检验能力,做到出厂检验项目批批完全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未包括功效/标志性成分的,一律修订产品企业标准,增加功效/标志性成分检测项目。查看企业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与型式检验报告是否按照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未按照企业标准要求开展产品检验的,以及不具备出厂检验项目自检能力的,一律停业整改。
三、发布安全消费警示
不论是在监督抽检中还是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只要生产企业对产品和检验结果确认认可,除责令企业下架处理和主动召回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通过本局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安全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慎用该企业产品。
四、强化企业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分级监管。二是不合格产品、投诉举报等涉及的生产企业,在被查处结束前停止一切保健食品注册、许可等申请事项。三是对未落实保健食品GMP等违规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机制。
五、开展飞行检查工作
根据投诉举报、抽检、日常监管等情况,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依法处理。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省局视情督查,督促整改落实和推进违法违规问题处理。
联系人:姬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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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