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患者因腹泻住院 卫生院经验不足导致其死亡

07.05.2014  18:39

      (记者裴晓兰)患者因腹泻住院,卫生院对病情认识不够,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用药也不够慎重,患者最终死亡。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卫生院担责10%,赔偿死者亲属共计5.6万余元。

  患者是年近60岁的刘女士,其家属诉称,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刘女士因腹泻到通州区一家卫生院看病,医生诊断为急性肠炎并让其输液。但输液后,刘女士的病情不仅没有好转还有所加重。当日下午,刘女士说自己不舒服,护士拿来氧气管让其吸氧,但医生一直没来。后来刘女士突然嘴唇发紫,无法说话,医生这才抢救,但为时已晚,刘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卫生院不对刘女士进行认真检查、用药和护理工作,甚至在家属多次通知医生患者有非常明显不适,可能哮喘病发的情况下依然不及时治疗抢救,最终导致刘女士在医院中发病,却依然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悲剧。家属起诉要求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6万余元。

  开庭时,卫生院不同意赔偿。经家属申请,通州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卫生院对刘女士的诊断并无过错,但在刘女士就诊后没有进行相关检查,对诊治不利,存在不足。刘女士住院两个小时,在吸氧的情况下突然病情发生变化,医方得知后立即投入抢救,履行了抢救义务。刘女士未做尸检,死因不能确定。综合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及诊疗过程等资料,导致死亡的原因可能与电解质紊乱造成的心源性猝死、哮喘急性发作有关,其原发疾病及自身体质等自身因素是导致死亡主要原因。但是,医方存在经验不足,对疾病认识不够,就诊过程中没有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用药不够慎重,可能对刘女士的诊治产生不利影响,但与刘女士的死亡作用轻微。鉴定意见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不足,与刘女士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刘女士的家属要求卫生院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具体赔偿比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卫生院的过错程度并参考鉴定意见,酌定为10%,金额共计3.6万余元。法院同时酌定卫生院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由卫生院负担鉴定费9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