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郑州老大爷把公司给告了

23.11.2017  06:34

  高大爷家住惠济区某村,2009年,他应聘到郑州一家公司做了保安。按公司规定,高大爷每月最多有两天假期,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因经营不善,2013年,高大爷就职的公司换了“东家”并更名为某光公司。

2017年1月,高大爷从新公司离职后,要求某光公司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果后,高大爷向惠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久后,惠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光公司支付高大爷自2013年至2016年相应期间内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高大爷和某光公司均不服裁决,高大爷遂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大爷为某光公司员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某光公司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于其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支付给高大爷的工资比按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少付1.8万余元,故其应向原告支付该部分工资以及该款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至于被告所称原告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等情况,应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外出务工时要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在入职前,要尽量同用工方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不要因双方长期合作、关系较好、碍于情面等原因,仅做口头约定。同时,要在合同中详细写明用工时间、用工形式、工资计算标准、结算方式等内容,并注意收集花名册、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等关键证据,尽量在上面加上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签字、公章等,还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邀请工友等人作证。(记者 孙科 通讯员 鲁维佳 亚红)

【责任编辑:张怡 】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郑州一保安告"东家"获补2.3万元
每月最多能请两天假,节假日也不能休息,发下来的工资平均算下来还没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2017年9月,在一家公司当保安的高师傅离职,要求该公司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补偿金,却遭到“东家”的百般推脱。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高师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河南一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