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要负什么责任?

04.11.2021  12:10

为逃避房产被法院执行,当事人李串通案外人刘某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以便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使用。他能成功吗?11月4日,记者从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李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作出了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原本这项法律制度是为了增加当事人、案外人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在刘某看来,这却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笔横财。

在一起以李某为原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李某为获取路某的房产,称其用30万购买了路某的房产,以此妨碍执行、试图获利。在法庭调查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时,李某称其给房子的建造者路某钱时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出具了一张收据,后来才让自己的舅舅、在路某公司承担会计职务的刘某找路某补手续,之后刘某给李某拿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当时已经签了路某的名字。为了证实房子是自己的,李某又说自己购房后把房子租给刘某居住。但李某既没有租赁收款证明,又没有办法提供租赁合同。在仔细调查研究后,巩义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次不成,李某又开始动歪脑筋。既然拿不到房子,拿到钱可能也是一样的。之后在路某就同一房产作为原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李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李某一改说辞,称其与路某之间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李某称其与舅舅刘某之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当法庭调查租赁合同从何而来时,李某称其一开始就没有签租赁合同,为了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李某从网上下载了两份租赁合同,然后让刘某和刘某的女儿签字。

在这两个案件中,李某就其与路某之间的关系陈述不一致。结合以上事实,认定李某存在虚假陈述以及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李某为了提执行异议之诉,伪造租赁合同,提供虚假证据。其行为违反诚信诉讼的原则,妨碍法院正常的诉讼程序,应当对其进行处罚。之后路某又联合亲属围绕同一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反复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其行为阻碍了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

据介绍,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成为继民间借贷之后又一热点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案情较为复杂,无形中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努力追求客观真实,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司法制裁,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对倡导诚信诉讼、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李韶锋 张霈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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