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失灵致1死2伤 郑州一货车公司老总被拘役3个月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王新昌 实习生 李一帆 通讯员 韩旭
28日上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27日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货车刹车失灵致1死2伤
据了解,2018年12月19日晚,辉县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货车司机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豫GC3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豫州大道路段时,由于刹车失灵与车辆发生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前,司机勾某某在已知晓货车存在爆胎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驾驶问题车辆上路行驶。
在本案中,辉县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因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被公诉机关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庭审:公司老总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拘役3个月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未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过安全生产培训,也没有落实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和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提醒制度,且该公司监控中心值班表、安全会议签到表等多种安全管理台账存在造假行为,王某某对此均负有责任,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开庭审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拘役3个月。
据悉,本次公开庭审,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一方面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邀请企业代表以现场旁听案件庭审的形式让大家接受警示教育,帮助企业在今后的生产工作中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法官后语
交通事故案件的频发,究其根源,除了驾驶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及交通意识缺乏外,车辆挂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其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管理责任没有落实到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现实中,许多公司负责人缺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只收取管理费,不重视对车辆承包经营人和司机的安全防范教育,没有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即使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往往也是形同虚设,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保护法规,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经营,确保依法依规安全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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