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首起传销案昨日判决 16名被告人获刑

28.05.2014  10:27

  □记者计思佳实习生常瑞霞通讯员张静

  阅读提示|近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洛阳市首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宣判,该案涉案人数达60人以上,16名被告人来自全国8个省份,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16名被告人无一提出上诉,昨日判决已生效。

   传销窝点4级分层,一年发展下线60多人

  今年31岁的黄某是四川省珙县人,2008年曾在河南新乡参加“中铝有限公司”传销组织,并将其女友夏某拉来作为其下线。当时公司一份产品是2900元,黄某和夏某都分别花了43500元购买了15份产品,直接升为“主任”,并不断发展下线,从中提成。

  2011年1月,黄某和夏某离开新乡,“挪窝”洛阳。已对传销套路轻车熟路的两人,又干起老本行。2012年以来,二人连同张某、马某、潘某、龚某等16人在涧西区谷水附近以推销北京长寿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长寿一宝”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850元(原为2900元)购买一份产品,一年时间即发展下线60多人。

  参加者购买“产品”后,黄某等人并没有向购买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为依据,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业务员、主任、科长、经理4个层级,分别担负不同职责。

   16人被判刑,法庭上称分不清“直销”和“传销

  2013年5月5日,经统一协调部署,公安机关将黄某等一举抓获。

  2013年12月2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等1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多名被告人表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开始并不知道参与的是“传销”还是“直销”,只是想着能挣钱,所以就加入了。

  法院审理认为,16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黄某属“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5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出台司法解释有利于  “连根铲除  ”传销组织

  “如果把传销组织比喻成一株花生,以前切断的往往只是花生底下的一个分支,而这次则是连根拔起。

  据此案主审法官介绍,该案为洛阳市判决的首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如何认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相应的罪责标准作出界定,还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对“骗取财物”的认定等相关问题都做了明确定位,对相关法律的使用予以了细化说明,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该案中,传销组织内部分了四个级别,且参与该组织的人数达到60多人,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标准。”该法官说,传销中的高层领导者往往不与底层主任、业务员在同一寝室居住,导致公安人员查到传销窝点后如发现有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往往打击的是整个传销组织的“末梢”,而非传销组织“金字塔”中的高层领导者。《意见》出台后,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有了更为明确的立案、审查、判案标准,有利于将整个传销组织“连根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