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人员进行年度继续教育的问题
04.12.2015 13:17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有关要求,会计人员自发证之日第二年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分。
自2011年起,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学习方式(网址: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不全的,可以在网上补学。
我省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统一安排,省总会计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自2015年起实行网上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请登录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网站报名,以便有计划进行组织。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4.12.2015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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