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处罚天安人寿违规运用险资行为
8月10日,保监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5〕6号),对天安人寿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等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天安人寿存在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行为。一是向保监会报送虚假备案材料。2013年8月和2014年1月,天安人寿先后向保监会报送《关于报送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申请材料的报告》和《申请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报告》,报告均声称配备了相关专业投资人员。经查,其中多数人员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薪资发放及考勤记录,实际也未在公司工作。二是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2013年12月、2014年4月相关会计凭证显示报销办公用品费、食品费,但实际所附发票记录的内容和事项虚假,交易事项未真实发生。时任天安人寿总经理郭自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另外,天安人寿还存在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行为。一是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2013年11月,天安人寿投资平安财富利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存在结构复杂、非受托人自主管理等情况。二是投资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不符合监管规定。天安人寿投资的陕国投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际没有信用增级效力,中海常州城建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信用增级措施。三是超比例投资。天安人寿投资的利锦1号12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昆明空港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陕国投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的投资金额或者账面余额,均高于相关产品发行规模的20%。上述三项行为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的有关规定。时任天安人寿董事长韩德、时任天安人寿总经理郭自光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高建国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会认定天安人寿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天安人寿、郭自光、韩德、高建国予以处罚。
□本报记者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