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和《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标准》的通知

05.06.2015  18:52

周口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和《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黄泛区农场商务局:

          现将《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和《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周口市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

 

附件:  1.  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2.  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标准

 

2015年6月5日

 

附件1   

 

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一、范围

  在周口市境内注册登记,经省商务厅认证,应用电子商务的各类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可重复申报)。

二、类型

(一)平台类电子商务企业。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其自身不直接开展网上交易,而是作为第三方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

(二)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指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营销、推广等业务的传统企业。

  (三)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服务内容包括网络营销策划、技术支撑、物流配送以及信息发布、网站设计、摄影拍照、在线支付、数据储存、金融支持、在线客服及售后保障等专业服务。。

三、条件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企业如有独立电子商务平台,须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认证号。如有互联网信息增值服务,须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重视电子商务应用。有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工作计划、资金保障和管理制度等。

  (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电子商务应用半年以上,并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六)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

 

周口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标准

 

一、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参与创建区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组织。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参与创建区域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已经聚集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应用企业数量居所在地前列。

  三、创新能力较强,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参与创建区域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很好地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与专利拥有量居所在地前列。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参与创建区域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五、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支持。参与创建区域的政府管理机构应设立或取得一定规模专项扶持与配套资金,用于研发中心、项目孵化、人才引进和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