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发行再放松 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进一步降低了发行门槛,债项级别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城投企业)均不受发债数量指标的限制。应当说,这些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多的改进和简化,对于促进企业债的发展,提高制度的竞争力有很大帮助。预计会提高企业发债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债发行市场占比的提高。
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意见》与其他债券管理机制相比,仍没有优势。《意见》对信用等级的使用很强,而且没有相应的其他实质条件,这会导致很多压力转移到评级机构身上,评级机构面临一轮较大的级别提升压力。
联合资信相关人士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新政较为全面地对企业债发行进行规范,进一步降低企业债发行门槛,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向注册制过渡,同时着力加强风险防范。它的出台有助于推动企业债券的扩容,更好地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
据格上理财统计,截至2015年9月,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累计达15.24万亿元,已超过2014年全年发行量(12.09万亿元)的26.05%。其中,上清所发债量最大,达7.55万亿元;中债登次之,为6.89万亿元。而由中证登负责的交易所发债量仅为7919亿元,占总规模的5.2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个人投资者可独立参与的债券交易范围狭小,未来可发展空间巨大。
自2014年以来,债券创新品种呈现井喷式增长。商业银行同业存单、人民币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并购票据、碳收益票据、非公开定向可转债融资工具、供应链票据、永续债等多个债市创新产品相继出现,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同时满足了投资者投资多元化的需求。业内人士认为,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未来债券市场创新产品的发展不可限量。
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新政重点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债券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一并下发《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对城投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的要求。《指引》规定,在募投项目的盈利性分析上,发行人需要说明项目可研报告中的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如果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总投资,原则上发行人应为债券到期偿付提供增信措施。
《意见》还提出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和信用违约互换,以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联合资信前述人士表示,信用违约互换(CDS)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转移信用风险的手段,此次改革提出CDS概念,虽未明确细化政策,但仍是对防范潜在债务风险的有益探索。预计未来应有相关产品出现,债券信用风险的管理将有新的机制,投资者应高度关注。
此外,《意见》还要求城投公司市场化运营,明确规定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严禁政府担保和变相担保行为。
在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问责机制方面,新政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意见》要求强化中介机构如主承销商、评级机构的责任和服务能力。要求评级机构加强跟踪评级、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级别调整,对于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机构主办人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中介机构甚至机构主办人的责任,对中介机构建档并分类实施奖励或惩戒评价。
分析人士认为,对评级机构而言,企业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更宽泛、新建项目增多,创新产品增多、增信措施增多、城投公司与政府关系进一步厘清,这些都给评级机构评判信用风险带来挑战,评级难度加大。新规对评级机构切实履行跟踪评级义务提出了更严格要求,同时也为评级机构开展跟踪评级做出了更好的制度安排,评级机构应加强并做好跟踪评级工作。
联合资信前述人士预计,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以城投公司为主,《意见》对企业债审批流程进行提速和简化,再度降低了城投公司的发债门槛,有望提高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积极性,城投债发行或将升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债券市场风险的暴露日益明显。而2016年是城投债的到期高峰,《意见》明确城投公司债务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在推动企业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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