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标尺让百姓吃上放心药

13.04.2015  10:06

  原标题:以法律为标尺让百姓吃上放心药

  “法务是企业品牌的维护者。对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外维护企业权益。”北京同仁堂集团总经理助理、法务部负责人赵现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他介绍,同仁堂每年遇到的法律纠纷大约在20个案件左右,投入的成本不算高,但是效果都不错,“每一个法律案件的背后都折射出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每一个企业管理的漏洞都可能最终酿成法律案件。法务工作的价值就在于提升了管理,维护了品牌,时时、事事、处处形成了以法律为标尺,要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药。”赵现红说。

  光绪年间状告同人堂

  论起同仁堂的法务工作起点,同仁堂人都愿意追溯至这个中药老字号300多年历史的早中期。同仁堂维权打假的故事,要从清朝咸丰和光绪年间说起。在《同仁堂药目》中,同仁堂在此间有两次重要的依靠政府打假维权的行动,并影响至全国各县。

  光绪年间有个假冒者叫做“同人堂”,虽有一字之差,同仁堂还是选择了坚决维权。

  对于那段故事,相传至今,很多同仁堂的老员工们都能绘声绘色地描述一段。

  那是光绪三十三年二月的一天,同仁堂药铺的一个伙计匆匆来问东家乐孟繁:“今天我从杨梅竹斜街经过,看见那里新开了一家名叫同人堂的药铺,是咱们的分号吗?”

  “没有啊。这药铺名是哪三个字?”乐孟繁问。

  “中间的字和咱们的音同字不同,是撇捺人字。”伙计答。

  乐孟繁立刻约上同仁堂药铺的药商张志云,前去看个究竟。这一看,就发现了问题。

  一段同人堂伙计与客人的对话引起了他俩的注意。

  “你们这个同人堂和大栅栏同仁堂是什么关系?”

  “我们这两个店是一家。”

  “那为什么中间的一个字不一样呢?”

  “音同就行了呗。”

  “我看你们是冒名顶替的吧?”那个顾客开了个玩笑,说完就哈哈大笑起来。

  伙计急了:“我们和同仁堂就是一家,不信你看我们的门票,和同仁堂的一样。”

  乐孟繁和张志云决定“告他们”,二人联名的帖子很快就呈到御药房,几经周折最后到达五城察院衙门。

  五城察院衙门派人把同人堂药铺查封了,有关人员也被捉拿归案。并为此出了告示,称:“似此影射冒充字号,亟应严行禁止。倘若今后再有假冒同仁堂号票以及有意混乱该商号者,立即严拿,决不姑宽。”

  依法治企的超前意识

  维权打假,曾长久地作为同仁堂法务工作的核心内容。这在后来的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也是如此。

  同仁堂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务工作始于1983年。当时,北京同仁堂集团(当时名称为北京市药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法律事务所合作,聘请著名的律师张思之等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这在当时的国有企业中是比较早的,体现了同仁堂依法治企的超前意识和对法务工作的重视。”北京同仁堂集团党委副书记陆建国说。

  1983年,“同仁堂”商标注册。以前公司内部各厂均使用各自的商标,如“旭日”、“京药”、“京花”、“山花”和“宝塔”等。2000年以后,全系统统一使用“同仁堂”商标。赵现红表示,这是公司商标战略的起点,保护“同仁堂”商标是公司法务工作的重点。

  1985年9月10日,公司授权法律顾问张思之、蒋维正、吴以纲就当时域内海外有企业冒用“同仁堂”名号、有的与外商合资开办所谓的“分店”、有的公然冒用同仁堂注册商标等事件,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声明。1989年,“同仁堂”商标被国家工商管理局认定为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也是同年首批按照《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之一。这样,既使同仁堂商标权益在国际市场得到维护,也使同仁堂品牌开始走向世界。

  上个世纪80年代,追缴欠款(三角债),帮助公司度过生产经营的困局,是当时法务工作的另一重点。

  到了90年代,除了打假维权,法务工作还进行合同审核等,重点参与日常微观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1992年集团公司成立是一个重要节点,全系统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实行产、供、销,科、工、贸统一管理,法务工作也是一统到底,各单位的法务工作与集团相关部室对接。

  2000年以来,法务工作逐步参与到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决策和危机处置过程中,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做到依法、合规、健康、有序。

  打假维权始终是主线

  不过,金字招牌的打假维权从未淡出视线。

  “不仅造同仁堂的假药,而且冒充同仁堂企业,有的以维护老字号的名义行侵权之实。”赵现红说。

  在赵现红看来,与叶同仁堂的纠纷就始于此。2014年5月,北京同仁堂一纸诉状将温州叶同仁堂告上法庭,认为“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字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要求温州叶同仁堂停止使用“同仁堂”字眼,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并索赔商誉损失5000万元和经济损失49万多元。

  温州“叶同仁堂”认为,使用“同仁堂”作字号,只是继承祖宗遗产,并没有“搭便车”的意思,且“叶同仁堂”的字号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经过法庭调解,温州叶同仁堂同意在自己的招牌中去掉“堂”字,并承担各项费用40万元。

  此外,在海外注册同仁堂企业,再回到国内以授权经营或设办事处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侵权行为,也一度让同仁堂应接不暇。比如,与“中华同仁堂”在2012年的两场官司,同仁堂从司法上确认了自己作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合法性。

  2011至2012年,北京电视台的一档由同仁堂冠名的养生堂节目热播。于是,打着同仁堂旗号的养生馆遍地开花,多是搓脚按摩的,与同仁堂全无关系。为此,同仁堂向工商局发了投诉函34件,最终这些假冒同仁堂之名的养生馆都被查处。

  普法培训率达到100%

  除了对外维护企业权益,对内进行普法教育也是法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同仁堂,从经营人员必须了解的合同法,到管理人员必须了解的公司法、劳动法;从品牌保护必需的商标法,到生产经营必须执行的药品管理法、质量法、广告法以及GMP、GSP等规范,通过会议部署等方式展开学习宣传。

  据赵现红介绍,仅“六五”普法的前四年,集团公司组织普法培训共约150期,近10000人参加了脱产培训班,子公司的全员培训率达到了100%,法制宣传教育为全面深化依法治企,赢得了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

  公司法务机构从最初的综合性部门——办公室兼管法务工作,逐步过渡到相对专业的企管处主管法务工作,有企业法律顾问资质的专人负责法律事务,再到目前专业的品牌法律事务部专管法务工作,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从事法务工作,法务工作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