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领队韩国归来代购20万化妆品被判走私

24.11.2014  12:55

  有位离职空姐,多次海外代购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最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这是去年发生的事,当时引发了社会上对海外代购行为的极大关注。

  就在昨天上午,杭州市也判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合伙经营淘宝店的姜某、傅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双双获刑。其中姜某的身份还有些特殊,她是一家知名旅行社的领队,每次带团出境,她都会顺便进货。

  记者调查发现,就在几年前,杭州一些从事出境游的领队们流行当代购,有家旅行社甚至开出了代购网,并在宣传中把代购当作旅行社的利润增长点。

  但现在提起“代购”这个词,旅行社这一行里变得非常谨慎和敏感。因为代购是在打法律擦边球,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刑法甚至被判刑坐牢。

  领队韩国归来被查到携带价值近20万元化妆品

  35岁的姜某是杭州桐庐人,从事导游行业多年,案发时是浙江港中旅国际(杭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境领队。

  去年3月17日,姜某从韩国回来时,带着个大行李箱,通关时她神情显得有些紧张,海关人员将她拦下检查。行李箱一打开,里面简直就是一个小店铺,装满了各式各样韩国时下流行的化妆品。

  经过清点,姜某未申报通关但随身携带的化妆品多达597件,加上一款新款的苹果手机,一次从韩国携带入境的物品价值近20万元。

  姜某随后被移送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未申报带入境的物品全被查扣。姜某淘宝店的合伙人傅某,也被传唤到案。

  两人合伙开海外代购淘宝店,一年逃税近45万

  调查发现,早在2009年9月,姜某就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名为“冰雪儿全球购”的淘宝网店,从事奢侈护肤品专业代购。

  姜某作为出境游领队,多次利用带团出境的机会,在境外采购化妆品后,通过无申报方式携带入境。合伙人傅某,主要负责淘宝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本人也曾两次从境外采购化妆品随身携带入境,用于网店销售。

  根据海关查实,在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两人走私各类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89万余元。

  两人各被判刑3年,并各处罚金23万

  昨天上午,被法警带上法庭时,姜某低着头,并用手遮住脸。因为是取保候审,姜某穿着打扮比较入时,脚上还穿着一双粉红色的鞋子,傅某跟在姜某身后。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傅某违反海关法规,采用随身携带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走私各类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至于两人偷逃的应缴税款,法院认为,海关是根据两人在境外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的购物小票、记账笔记本以及所经营的“冰雪儿全球购”淘宝网店“网店管家”软件的入库记录,来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依据,证据确实充分,且最大限度有利于两被告人。

  因姜某、傅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姜某和傅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随案移送的iPhone手机2部及扣押在海关的各类品牌化妆品597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杭城一些旅行社曾把代购当成揽客噱头

  昨天下午,记者在淘宝网上,以“代购”为关键字查询,结果显示“宝贝”超过2300万件。

  而登录姜某、傅某合开的“冰雪儿全球购”网店后,记者发现网店还开着,以护肤品为主,价格从数百至数千元不等,其中不少来自韩国,样品都标明是“专柜代购、正品保证”。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09年,杭州就有旅行社专门成立了代购部,并开出代购网站,旅行社从中赚取差价或代购费。当时,帮人带货成为杭州不少出境游领队带团之余的“第二职业”

  时任该旅行社出境部负责人的陆先生曾介绍说,代购分两种,一种是现货购买,领队把一些有价格优势的产品带回来,放在网上售卖;另一种是按需购物,根据客人需要进行采买,旅行社收取10%的代购费。而不同的旅行社会根据自己的旅游业务范围,开展不同国家的商品代购。

  “我们旅行社已经转制了,也不做代购业务。”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陆先生曾经所在的那家设立代购部的旅行社,工作人员一听到“代购”两字,就立刻否认了。记者发现,在这家旅行社的宣传网页上,也找不到“代购”的内容了。

  “旅行社或领队直接从事代购是违法的。”陆先生现在是另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昨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港中旅出境领队姜某因代购被海关查获的事已经在杭州旅游业内传开了。

  陆先生表示,现在他和名下旅行社的每个领队都签了协议,禁止帮人代购。不过陆先生私下表示,领队和普通游客一样,带入境的自用货物价值不能超过5000元。

  因为海外代购而被判刑的案例并不鲜见,最著名的就是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李晓航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后在京一直无业。2008年夏,她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名为“空姐小店”的网店。

  李晓航说,起初她在网上销售化妆品,货品来源是从代购店进货。

  后来在2010年至2011年8月间,她与同伙预谋,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在淘宝网店销售。

  2012年9月,李晓航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重判有期徒刑11年。2013年“离职空姐走私案”重审改判,刑期由11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实刑)。

  海外代购逃税超5万就构成走私罪

  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建中说,许多从事代购的卖家并不清楚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和代购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犯罪的,偷逃税款超过25万元的构成犯罪)。

  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金建中解释说,对于代购,中国关于打击走私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海关法》中,对个人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代购不等于违法,“合理自用”是关键

  不过,“代购”不等于“违法”。

  金建中律师解释,通俗来讲,从国外带东西如果是自己买来自用或送人是合法的,如果带回来转卖就涉嫌走私,所以海关缉私执法文件里面一直强调“合理自用”。

  金建中律师说,有些所谓的“代购”实际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比如说你帮别人代购,但收件人和报关身份证都是别人的,这样可以理解成是那个人自用,只是帮他下单。

  此外,金建中律师还提到,转售或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同样会构成走私罪。

  因此,代购虽然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实际上,购买被认定为走私物品的代购品,的确会涉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