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明确细化税收优惠条款

18.03.2016  12:09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张渝

核心提示|“如果不尽快解决慈善税收的问题,慈善法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细化明确,更好地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税收优惠、慈善组织、诺而不捐等成为代表们讨论的热点。

  热点聚焦

  1税收优惠|只说“”还不够,要说清“有什么”“怎么给

企业做慈善,应当享受税收优惠,这已经得到共识,并写入慈善法草案。但有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作为慈善活动的“首法”,不能对税收优惠“犹抱琵琶半遮面”,不仅规定有优惠,还要对此进行细化。

如果不尽快解决慈善税收的问题,慈善法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全国人大代表、三全集团董事长陈泽民指出。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钟建英建议: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细化明确,更好地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她指出:在草案第80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建议对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或者制定专门的税收法律或配套法规跟进,使得该税收优惠能够得以落地落实和执行。

美国慈善法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完善,是较为完备的一部法律,它‘含金量’最高的制度就是税收。”网上资料显示:在美国,企业捐赠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活动中,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鼓励这种行为,让善心善举得到更好的发扬,是慈善法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的内容。”她说。

表示同样看法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他指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税收政策的鼓励。“中国两千多年来对慈善活动都是精神上鼓励,而政府只能通过税收抵免的方式对企业进行鼓励。”他认为:慈善法草案目前的相关条款,是完全不够的。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振甫认为:税收优惠应当在配套政策上予以细化,例如督促国务院出台配套文件。

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能否尽快在税法中给予明确,应该有时间表。”陈泽民指出。

  2

  诺而不捐|建议在申请支付令或诉讼之前增加调解环节

除了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代表们对“诺而不捐”进行了热切关注。

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一定情形下,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全顺人力资源开发公司董事长张全收说:希望通过立法消除“诺而不捐”。

必须鼓励诚信捐赠,一诺千金。”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羚锐公司董事长熊维政也认为。

但全国人大代表、风神轮胎董事长王锋认为:做慈善没做好,吃个官司这不合适,应当在其中添加一个调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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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建议规定非慈善组织在开具收据的情况下也可组织捐赠

慈善组织是慈善活动中的“主角”。对于慈善组织,代表们也有话说。

此次慈善法草案上会审议,就证明我们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也重视民生扶持。”全国人大代表、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农民、东莞鼎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王馨认为:草案中大部分内容说的是慈善组织,而现实生活中,人们身边多发生的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会、同学会内部募捐,对于这些,虽然已有规定,但不全面。建议加入“非慈善组织举行募捐、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收据,通报受益人接受捐赠情况,并自愿到民政部门备案”。

郭振甫则对草案第22条规定的“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满二年、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提出看法。“这一规定比较保守,”他建议:两年的“考察期”是否可以缩短甚至取消这一考察,放开公开募捐资格。因为有些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慈善组织,比如罕见病、应急救助等基金会,目的就是特定时间公开募款。

全国人大代表、风神轮胎董事长王锋则对慈善组织设定和终止条件提出看法,认为应当作出统一规定和清晰描述。

  其他声音

  异地公募不应被限制

郭振甫说: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应当受地域限制。

他认为应该删去对此的限制条款,进一步放开一般公开募捐方式的地域限制。考虑到公开募捐的公共性,应当允许慈善组织根据自己的需求,开展跨地域的公开募捐活动,实现异地公募权。

  法律术语能不能说得更清晰?

钟建英建议对慈善法草案中部分术语予以明确,确定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她举例:第9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提出有必要的财产和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我认为这一说法在一部法律当中过于模糊,在具体申报慈善组织时可依据性不强。”她建议增加对“必要财产”和“符合条件”两个术语的解释或明确范围。

再有就是草案中对民政部门的主导功能、协调功能、监管功能等没有更明确的说明,尤其是民政部门与草案中提到的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也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把“扶贫济困”改为“扶危济困

张全收说,慈善法草案提出扶贫济困的说法。现在全国正在提倡“精准扶贫”,以实现全面脱贫。建议“扶贫济困”改为“扶危济困”。避免将来出现全面脱贫之后的矛盾。

  一句话建议

高西庆:为更好地监督,建议允许社会公众查询慈善组织资料。

陈泽民:慈善组织应该像上市企业一样公布详细信息,提升公益事业的透明度。

陈泽民:建议取消由政府进行对慈善组织的评比,通过机构报告、媒体排行榜来实现。

王锋:慈善组织可以用慈善资金做投资,但不赚钱怎么办?

廖华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应该界定募捐信息范围,防止变相商业广告。

王馨:现实中有监护人代为接受捐赠,也有监护人挥霍滥用捐赠的,对此草案应当予以规范。

郭振甫:发挥新媒体平台的慈善募捐便利性,对此进行规范。

  相关被救助人首先要自救

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沁新认为:慈善法草案中通篇对慈善组织、捐赠人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对被救助人的规定。被救助人首先自救,然后协助救助人;而且被救助人要承担骗捐、提供不真实信息、造成捐助物浪费等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