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借款作保证人 郑州一大学教授成“老赖”

20.09.2017  21:15

为某公司借款作了保证人,该还款了公司却玩起了失踪,作为保证人的某大学教授胡某成了“老赖”,9月19日上午,胡某刚一下课就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带回法院。

早在2002年,某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先后向李某夫妇借款40万元,胡某为保证人。2004年,该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分期还款。可该公司分期还款30万元本金后,余款10万本金一直未还,此前约定利息也从未付过,李某夫妇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李某夫妇将该公司和保证人胡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该公司偿还李某夫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胡某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之后,该公司玩起了失踪,胡某也未履行生效判决。李某夫妇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与胡某未果。

9月19日一大早,承办法官得到消息,胡某当天上午有课。金水法院执行局强制组干警刘春带队前往学校,到达学校之后,胡某正在上课。为了不影响学生正常上课,法院干警等候胡某下课之后将其带回。

来到法院之后,经法官耐心释法,胡某当天还款近15万元,并作出分期还款计划,保证还款。

法官提醒: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本案中,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未按还款计划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胡某系保证人,胡某所做的承诺行为系保证行为,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被告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胡某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胡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该公司追偿。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