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仓库火灾大量物品被烧 投保430万只获赔29万

17.07.2015  09:56
火灾现场 - 新浪河南
来源: n.sinaimg.cn
火灾现场

  □记者 丁丰林/文图

  核心提示|一场大火,让从事电动车生意的赵先生遭受了不小的损失。幸运的是,赵先生之前为自己租用的两个仓库以及仓库内的存货都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投保额为430万元。

  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29万,理由是赵先生在火灾前私自将2号仓库的货物转移到1号仓库存放,而且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所以对被烧的2号仓库的货物不予理赔。对此,赵先生认为,他当初是对两个仓库内的所有货物都投了保,保险公司应该全部赔付。

   市民投诉 400多万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赔29万

  赵先生的两个仓库在郑州市经开区南曹乡祥云寺村。今年4月5日凌晨2时许,赵先生租用的1号仓库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至凌晨5时许大火被扑灭,未蔓延到2号仓库。在经开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放火,排除外来火源,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火灾中,赵先生存放的大量电动车成品以及配件被烧毁。赵先生说,经清点,损失在400万元左右,他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聘请了第三方进行评估。

  “我损失400万,投保额是430万,但是公估报告上给我赔20多万”,赵先生说,他非常气愤,随后公估公司先后给出3次报告,25万、27万、29万……赵先生又多次找保险公司协调,但对方只依照公估报告的结果。

   保险公司因私自移动货物未告知保险公司,故拒绝理赔

  记者看到,赵先生所持的3份公估报告都是由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写明,对1号仓库及仓库内的存货认定属于保险标的,29万元的赔偿就是针对这一部分。但是在1号仓库中,有大量被烧的物品原本存放在2号仓库,“被保险人将2号仓库内所有存货移至1号仓库时并未告知保险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公估认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