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郑州建筑施工出现事故,要这样追责了!

13.06.2022  16:05

6月13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政府获悉,郑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出现了不同级别的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属地各级政府该如何追究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

1.一般事故责任追究

郑州市将对年度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项目,对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单位、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下同)在事故发生地开发区、区县(市)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分管负责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并对其所属企业发提示函。

年度内同一建设、施工企业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部门撤销原批准;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约谈,事故发生企业为央企的,向其公司总部进行通报;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自第2起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1年内,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应作为确定参建单位的限制性条款。

年度内同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自第3起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应作为确定参建单位的限制性条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个月。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提请发证部门停止执业3个月。

2.较大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项目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部门撤销原批准;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约谈,事故发生企业为央企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约谈情况向其公司总部进行通报;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自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2年内,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应作为确定参建单位的限制性条款。

年度内同一企业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的,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年,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自第2起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应作为确定参建单位的限制性条款。

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提请发证部门停止执业6个月。

3.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

对建筑业企业同一项目年度内被两次书面责令停止施工,或建筑业企业年度内在同一开发区、区县(市)内两个项目被书面责令停止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项目被属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停工整改或移交行政处罚,市级及以上专项检查中发现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项目不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责令其停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以下措施:

(1)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3)提请发证部门停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6个月;

(4)责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5)违法事实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5.奖惩结合

上述责任人的各类责任追究自通报之日起计算,在各类证书暂扣、停止执业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将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信用评价纳入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完善统一适用、移送共享诚信建设机制。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该企业、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参加郑州市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对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事项,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与建筑行业管理相结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完善、信用佳、上“红榜”的企业,在AAA企业评选推优、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等方面优先推荐。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1.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督员、科室负责人当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科室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督员、科室负责人当季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督员、科室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分管领导给予约谈通报。

2.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各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属地政府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1.对属地政府实行挂牌管理。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按照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依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对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红、黄”两类进行挂牌。

红牌标准: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年度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

黄牌标准: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

挂牌与摘牌。红牌挂牌期限为半年,黄牌挂牌期限为3个月。挂牌单位需向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提交摘牌申请及工作自查自纠报告,由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研究后决定是否摘牌。

动态督导。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列入红牌、黄牌的单位实行动态督导,列入红牌督导的单位每半月、列入黄牌督导的单位每月向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到期仍未能摘牌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期间,严格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发〔2018〕7号),严格落实履职评定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同时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属地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和相关规定,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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