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盘活资产178.5亿,郑州如何以破产重整助企业脱困重生

30.11.2021  13:53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郑州市近年来企业破产重整整体情况如何?11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优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全市法院先后以破产重整方式结案46件,帮助46家企业脱困重生,盘活资产178.52亿元、化解债务626.56亿元。

46家企业破产重整

化解债务626.56亿元

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高志强通报,近年来,郑州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将破产审判置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开展,充分发挥破产救治功能,采取“破产不停产”的模式,把资本、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通过重整的方式帮助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近年来,郑州两级法院多措并举开展破产重整工作,全市法院先后以破产重整方式结案46件,帮助46家企业脱困重生,盘活资产178.52亿元、化解债务626.56亿元、稳定就业10320人。

随后记者了解到,上述数据为近5年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的情况。

盘活资产178.52亿元、化解债务626.56亿元,意味着什么?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邢彦堂告诉记者,所谓盘活资产,是指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当时的资产总数,比如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化解债务则是指企业当时的负债。这两个数据相差悬殊,恰是破产重整程序的价值所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引进投资人。“投资人由管理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最终确定。比如破产重整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同行竞争企业等,都有可能成为投资人。”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

具体有哪些好的做法?

做法1:建立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能不能重整可先“模拟演练”

高志强介绍,郑州法院建立了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和破产重整的衔接路径。其中,制定《关于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衔接制度操作指引》《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等文件,创新预重整模式,对仍有持续经营价值和可能的企业,积极适用重整方式进行救治。其中郑州中院审结的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就是在审查受理期间采用预重整方式,预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预债权人会议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后正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比,预重整类似于一次‘模拟演练’。”邢彦堂告诉记者,预重整程序能够有效识别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性,避免了重整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缓解各方矛盾,有助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和实现。

做法2:针对企业存在个性困难,规范基础上“对症下药”

高志强介绍,近年来,郑州法院在规范重整程序的基础上,创新措施解决不同行业企业存在的个性困难问题。制定《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工作指引》对重整申请的审查、重整计划的表决、审查、执行、监督等工作进行规范,确保破产重整案件按照法定程序高效、公正推进。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又创新举措,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做法3:府院联动协调各方,每月跟进实时监督

“此外,我们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充分发挥服务和监督职能,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实施。”高志强说,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功能,积极协调对接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税务管理、工程检验等相关部门,解决重整计划期间债务人的登记变更、信用修复、税收优惠、工程验收、财产解封等事宜,确保债务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我们要求管理人每月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对债务人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和额度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进行实时监督,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实现,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关于破产制度

有哪些程序?

高志强介绍,破产包括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三种程序。其中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经债务人申请,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对其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破产清算是指对具备破产原因,又没有和解、重整可能的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不论企业走哪一种破产程序都要经过法院,不经法院的是企业重组。”邢彦堂告诉记者,三种程序相比较而言,走破产和解的企业问题较小,可以通过达成集体协议,让企业“缓口气”,可能就能继续活下来,投资人不变;破产重整的企业,靠自身已无法自救,需要引进投资人,由外部“输血”,使企业涅槃重生;破产清算则是企业无法自救也无法他救,只能最终“宣告死亡”。

“破产重整程序相对于破产和解而言,不是简单的通过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的额度、期限进行调整,而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重新配置资本、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提高债务人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债务人高质量发展。”高志强说,破产重整程序相对于破产清算而言,不是简单地处置资产,而是通过对债务人经营业务进行重组,充分发挥资产效益,提升盈利能力,进而提高债权清偿率,并有效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对债权人、员工以及当地经济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记者 段伟朵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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