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监管将升级高现价产品成规范重点

01.08.2014  16:27

  继6月底禁止保险公司开发带有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后,保监会对人身险产品的监管将再次升级,直指“噱头”产品和高现金价值产品。

  记者了解到,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产品的研发、报备,再到偿付能力水平,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升级,提高偿付能力势在必行。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提高产品开发的质量,提升产品经营的效率,避免出现不能有效发挥现有产品功效、重复开发新产品的情况。产品开发应符合市场实际需求,开发时应合理进行业务规划。

  在保险责任方面,保监会要求险企开发产品时要避免出现以下情况:保险责任过窄,无实际保障功能,无定价基础,比如发病率极低的健康保险等;制造宣传噱头,比如歪曲产品的实际功能,与新闻热点相连;博彩行为,比如保险事故为无损害的随机事件;生存保险金给付时间与金额计算过于复杂、计算基数易混淆;减轻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比如不合理延长或变相延长等待期。

  友邦保险中国区首席市场官张晓宇认为,目前国内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可以尝试创新。但要清楚什么是真创新,把产品复杂到老百姓看不懂,或者搞噱头,没有客户需求的实际支持,并非真正的创新。

  在对“噱头”保险产品监管日趋严格的同时,中小保险公司一直力推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也将成为规范重点。

  今年2月1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同时,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退保现金价值,避免出现利用现金价值结果诱导客户提前退保的情况,对首年末或第二年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大于已交保险费的,公司总精算师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充分论证现金价值计算合理性并预测保单存续期间。若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小于3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报送该产品保险条款或审批保险费率备案。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科学合理厘定保险产品费率。费率应当按照风险损失原则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通过设置过高附加费用率,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