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14.06.2017  12:42
                      6月1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我省成为全国第三家出台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省份,受到司法部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办法》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做出明确规定,为推动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明确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办法》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为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提供所必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二是明确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和履职补助纳入保障范围。《办法》指出,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依据项目用途分为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等。业务经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宣传、提供给监督员的业务学习资料及建立维护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经费;履职补助包括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座谈研讨、学习培训等活动所产生的交通、食宿、差旅补助、履职补贴等经费。三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助范围。《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助包含的相关费用包含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和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贴。四是明确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履职补助费标准。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补贴,每人每案300元;省级人民监督员在常驻地所在市履职的,履职补助每人每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