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涉人大、法院、检察院等

29.11.2018  17:42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点

11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免去 王泽华 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免去 吴文毅 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任命 范修芳 同志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 郭保振 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 陈殿福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 高跃波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 秦德平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 王海清、张兆青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 程东杰 同志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 金铃 同志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 岳树平 同志的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 赵保龙 同志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 张钢战 同志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 邹波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免去 杜燕萍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

免去 蔡智玉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冯童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高海娟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刘铁良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李红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高光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徐薇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免去 郭筱林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杨巍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李慧娟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刘太键 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黄秋坪 同志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免去 商敏 同志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任命 庞景玉、程慎生、王凤兰、张云龙 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 荆伟、刘天华、王波、马军杰、石文灵 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 王福蕾 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 王纪玖 同志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 齐曙光 同志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

任命 任秀娥 同志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 黄存智 同志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撤销 高德友 的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 刘建军、赵予秋 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 宋春波 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批准任命其为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 牛晓丽 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批准任命其为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刘海奎 同志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吴志军 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侯民义 同志为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常凤琳 同志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许晓伟 同志为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孟国祥 同志为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张志强 同志为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薛长义 同志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