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实行长期收费合理

22.07.2015  09:20

  新京报讯高速公路收费拟不再事先规定期限,而是根据修路贷款债务偿还情况确定;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将继续收取养护管理费。昨天,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即日起,通过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取消一般公路收费以税收补充

  记者发现,与2004年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比,此次修订的《条例》对收费公路性质表述有所变更。一是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二是把经营性公路统一表述为特许经营公路。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意见稿确定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之间的发展模式,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

  他介绍说,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体现的是基础性、均等化的服务,采取的是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通达。

  未来,收费公路将只有高速公路,这部分将占全路网的3%,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留高速公路收费,是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的通行服务。

   高速路还清债务后停止收费还贷

  备受关注的收费公路期限方面,《条例》明确,政府管理的高速公路,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

  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级公路及桥隧的经营期限,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

  《条例》明确,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

编辑:卢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