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警队量化考核: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元

17.08.2015  15:55

  □董景娅

  “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元,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8月11日,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辅警爆料称该大队给各班组下达罚款任务,完不成的则要扣工资。对此,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称,实为按照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

  在人们心中,交警一直是在炎炎烈日和凛冽寒风中不惧酷暑严寒疏导交通、为人们出行保驾护航的守护者,是严以执法、公平正义的象征。处理违法事故开罚单是交警的日常工作,然而,当交警罚款都开始成为量化考核的指标时,不仅打了交警的脸,损害了执法者的形象,更是对执法司法威严的一种亵渎。

  对工作实行绩效管理,进行数字量化考核,只要符合岗位工作的性质、特点,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在执法司法领域,有其自身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能简单地或“一刀切”地设置量化考核指标。执法司法部门行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是经营性企业单位,不以经济效益为宗旨追求,就不应设置经济创收类的考核指标。

  交警作为道路的平安使者、人们出行的保护神,如果带着罚款任务去执勤,则眼睛就可能会被罚款任务蒙蔽,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勤。这样一来,虽然能够激发交警工作热情,防止个别交警偷懒,但明显弊大于利。

  首先,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执法手段,事先设立罚款考核指标不仅不科学和本末倒置,还会陷入罚款冲动,为罚款而罚款,没有可罚行为也创造罚款,使得执法行为失范、走偏,导致胡乱执法、违法执法甚至“钓鱼”执法,脱缰的权力与利益冲动合谋必将对政府形象与民生利益造成伤害。

  再者,罚款指标属于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不符合执法机关工作性质,陷入了利益驱动的“执罚经济”怪圈之中,违反了公安部的禁令,也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考核可以有,但与罚款有关的任务、指标不该有,不能用绩效考核来遮蔽“罚款任务”的违法性。

  最后,营造健康的交通秩序,为群众的出行带来方便乃是交警的天职,但是片面地将罚款列入考核指标难免有些“吸金”之嫌。对于违法者,交警应该做得更多的是教育和帮助。罚款不是执法唯一方式,更不是执法目的。引导群众安全出行、文明驾驶才是交通执法的根本。

  因此,对于违反公安部规定下达罚款任务的交警队,交管局应该责令整改,进行纠偏。同时,应当及时改善相关的考核机制,加大对于执法过程中罚款以外内容的考核力度,督促柔性执法、公正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