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印发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释放监管信号

20.07.2015  11:27

  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专门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全面地传达了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规划、框架、要求和原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领域众多,如何有效实现指导意见所述“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其实非常考验监管部门的水平。

  互联网金融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创新,使其因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最大限度的消解,确保互联网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本报记者陈磊

  □本报实习生胡笑红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千呼万唤始出来”。

  7月18日11时2分,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指导意见”时还专门强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随后,《互联网金融答记者问》也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挂出,对上述“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专门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全面地传达了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规划、框架、要求和原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指导意见’的出台,才算真正意义的网贷合法时代到来,也是大众互联网理财的兴起,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分水岭。”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各自“婆家”

  “指导意见”发布阵容强大,多达十个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指导意见”正文总计5400余字,分为20条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首先定义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则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指导意见”,既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有关,也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有关。

  其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等。

  以网贷行业为例,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底,网贷行业已经出现了两次“跑路倒闭潮”,其中,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总数为275家,其中诈骗类平台达126家,占问题P2P平台总数的45.8%。

  拍拍贷CEO张俊表示,“我们这个行业看上去确实比较乱”,原因就是这个行业门槛低。“互联网金融领域看上去没有门槛,所以很多人就去了,但是进去以后发现,里面有很高的门槛,所以大家都在爬(门槛),有些人觉得爬不上去就直接跑了”。

  对此,互联网金融研究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表明行业亟需合适的监管措施,控制行业风险,维持社会稳定。

  监管措施之一即是此次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

  根据现有的监管架构,“谁的孩子谁抱走”。互联网支付由人民银行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

  邓建鹏认为,明确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各自的主管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互联网金融长期处在无监管的空白期,为互联网金融正面、有序发展指明了基本框架。

  王思聪表示,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让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法可依,“事实上是给我们整个行业指明了方向”。

  王思聪认为,P2P被界定为信息中介平台,股权众筹服务对象被界定为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要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资金托管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接入征信系统,这些都是“指导意见”中的亮点,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逐步规范化。

  黄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指导意见”非常清晰地表达了监管层的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原则问题做了清晰回应,也给互联网创新以足够的空间。

  “新生势力”监管政策与时俱进

  2007年,“拍拍贷”成立国内第一家P2P网络信用借贷平台。8年来,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规模日渐扩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显示,全国P2P网贷平台2014年成交金额为3291.94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4)》称,随着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

  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投资风险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也同样引发业界、学术界以及政策界普遍关注。

  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新生势力”。对于“金融新生势力”的发展趋势,一个不能忽略的内容是金融监管政策的跟进,“我们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

  监管部门探索监管政策的步伐早已开始。

  早在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频繁调研互联网金融平台,并着手起草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此后,多次有媒体透露指导意见出台消息,但指导意见迟迟未能发布。

  2014年,互联网金融不仅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监管部门也密集发出“互联网金融的5大监管原则”“对互联网金融差别化监管”等消息。

  邓建鹏表示,监管机构不断密集调研,正是为出台监管规则做前期准备。

  到了今年年初,有媒体披露,“指导意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的会签工作已完成,但由于监管层对该文件态度有所保留,并没有对外发布。

  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文件会很快出台。

  今年5月,有媒体披露,部分参与会签的部委对指导文件的修改最终落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正式的顶层设计方案。

  “如果让我们创新,发挥我们的创造力,我们希望监管。”今年5月,鑫茂集团副总裁、“邦帮堂”总裁寇权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金融体系创新需要监管政策的支持,(期待)‘负面清单’的法律监管办法。”

  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可以预见,2015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框架将最终被确立,相关监管体系将不断丰富和完善。”

  7月12日,在“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外滩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张涛明确表示,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经过党中央、国务院的研究和批准。

  6天后,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正式发布“指导意见”。

  黄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前大家讲金融监管,主要讲“一行三会”,现在由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体现了大金融大监管的概念。

  黄震还认为,这次由中国人民银行领衔发布,实际上是提醒公众关注央行的牵头、协调地位,也为未来在国务院层面调整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留下了空间”。“本来大家期待这个文件可能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

  互联网金融创新应走法治化路径

  “指导意见”发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三个方面着力,其中之一是与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这正是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所期盼的。

  王思聪表示:“此次央行发布只是‘指导意见’,并不是监管政策,对于P2P行业到底应该如何监管,政府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下一步大方向会出监管政策或者是牌照,都有可能。”

  宜信公司创始人唐宁也关注后续政策的跟进。“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但这并不是作为行业监管的一个政策,未来更好的发展,需要行业一起努力和后续出台的政策完善。

  邓建鹏说,“指导意见”只能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困境,“这尚是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其具体监管与实施有待各部委出台(或联合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邓建鹏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领域众多,如何有效实现指导意见所述“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其实非常考验监管部门的水平。

  “因为互联网金融跟传统金融的业态表现形式很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比方网站平台跑路了,就会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监管部门的创新监管方式有必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提供预警机制。”邓建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邓建鹏还发现,现有的金融法律是在非互联网金融时代制定的,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与现行金融法律存在抵触现象,因此,应该及时梳理和调整现有金融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在法治框架下寻求发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曾表示,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是金融就不能超脱金融的既有秩序和规范,因此要普遍服从已制定的法律。

  李爱君的看法是,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创新,使其因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最大限度的消解。如需要突破已成立的法律,那就先修订法律,确保互联网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在此层面上,尹振涛认为,目前要重视证券法的修改,使证券法能够适应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同时,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尽快完善基础制度方面的配套法规,比如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个人征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