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买房前缴纳上万诚意金,放弃买房后开发商不退了!

28.09.2018  20:03

郑州市民李先生想要买房,看中一个楼盘后,销售人员让其先交“诚意金”排号,可优先选楼层。

但因对房屋面积存在疑虑,李先生打算放弃购房,而这1万元“诚意金”却被开发商“没诚意”的扣下了。双方还因此闹到法院。

买房前交了1万元“诚意金”

放弃购房后,开发商却“没诚意”的不退钱了

今年2月,李先生经过挑选,看中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套期房。李先生称,楼盘销售人员告诉他,由于楼盘位置较好,看房人数较多,建议其先交纳“诚意金”排号,待开盘后可按照排号顺序优先选楼层,所交的“诚意金”还能自动转为房款,并可参与后续抽奖活动。

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李先生当场交纳了1万元“诚意金”,销售人员也当场为其出具了一张收据。

但李先生在后期仔细了解该套房的户型、面积、公摊等信息后,对房子的面积及贷款支付比例心生疑惑。在同家人商量后,他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

可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从他提出退还购房“诚意金”开始,开发商就以“公司没有规定”、“负责人员不在”等理由百般推脱,一下子就拖了半年多的时间。

法官:“诚意金”并非“定金”,判开发商返还1万元

眼看“诚意金”有去无回,李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全部10000元“诚意金”。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向李先生收取的10000元双方明确约定为诚意金,而非定金,现双方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9月27日,惠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将1万元全额返还李先生。

主审法官随后表示,生活中,一些开发商为了提高购房者的积极性,往往要求对方先行交纳一笔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的“诚意金”或“认筹金”,声称凭此在开盘后可以优先购房,并能享受一定程度的购房折扣。而所谓的“诚意金”、“认筹金”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种商业上的销售手段。

为此,他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应注意区分“诚意金”、“认筹金”和“定金”、“订金”等概念,尽量选择具有法律保护力的付款方式,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延伸】

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如何区分?

1.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本质上讲,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除非购房者已经完全确认需要购买目标房源,请谨慎采用定金方式。

2.订金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却完全不同。

通常情况下,订金适用于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就下一步交房期限等进行的约定,购房者支付了订金及意味着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仅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向,支付订金的过程其实是在履行主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债的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订金合同,那么收取订金的违约方只需返还订金即可。

3.诚意金

“诚意金”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其属于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证明,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对违约一方不具有惩罚性。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诚意金的行为仅仅意味着其有意向购买房产,如果双方就交纳诚意金后开发商交房义务没有约定,后期双方也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如果购房者中途取消了买房意愿,诚意金应全额退还;如果购房者最终购买,诚意金将转为房款的一部分;而如果开发商不交房,则其应该将诚意金返还给购房者,但购房者无法据此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4.认筹金

与“诚意金”类似,“认筹金”也不属于法律概念,仅仅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许诺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等方式,吸引有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几千至数万元不等的资金,进而提前圈定客户的一种营销手段。

如果购房者后期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则认筹金就按照约定成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如果购房者没有同开发商签订任何合同,则认筹金是可以退还的。

“认筹金”、“诚意金”类支付行为使得购房者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需要谨慎选择,如确有必要选择此类支付方式,可就后续交房时间、退款的条件、期限、退款方式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来源: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