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巡礼之七

02.02.2016  10:03

  2015年是省委确定的“主体责任落实年”,省委书记郭庚茂强调“要以主体责任的落实,统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回望一年来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服务保障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落实不力多名党政领导干部受处分

  2015年7月,省纪委的一份通报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通报内容是:2014年12月,鼓楼区政府副区长赵海宏、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栓记、区政协副主席刘军民等人借公务考察之机外出旅游。开封市纪委责成鼓楼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区委书记、负有监督责任的区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赵海宏和其余当事人分别受到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鼓楼区纪委对负有主体责任的6位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有人感到困惑:下属人员违规旅游,区委书记、纪委书记又没有违规旅游,为啥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呢?这就涉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被究。严格的追责问责,发挥出强烈的震慑效应。2015年9月,中央纪委转发河南省委通报,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管党治党不严,被追究责任。

  这起发生在我省新乡市的因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被追责的典型案例,在河南乃至全国都引发巨大震动。

  2015年,全省共有85个单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940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省纪委先后分三次通报15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例。有力的追责问责,进一步营造了从严治党的浓厚氛围。

  实践证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各级纪委必须从严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把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做实。

   落实“两个责任”仍存在一些问题

  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落实“两个责任”年度双报告制度。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全省整体情况看,个别地方和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工作落实不到位。仍有个别地方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只挂帅,不出征”,当“甩手掌柜”,主体责任工作仍由纪委(纪检组)“全权负责”,表面上“全面领导”“大力支持”,本质上落实主体责任招数不多,落实不力。

  压力传导不到位。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多次就落实“两个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但“上层九级风浪,下边纹丝不动”等现象仍然存在,工作压力层层衰减问题越往基层越突出。有的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做表面文章;有的追究不严、问责乏力,走走过场;有的好人主义、一团和气,不敢担当。

   抓追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2015年既是省委确定的主体责任落实年,也是责任追究年。省纪委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六个一律”问责,以“零容忍”态度执纪问责。

  对不讲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四风”问题突出,或是顶风违纪,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对区域性、系统性贪腐案件和严重违纪问题高发频发,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对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政治生态恶化、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对为官不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接受监督、不回应群众关切、不认真整改突出问题的,都要组织“一案双查”、“一案双究”,一律从严问责;对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和典型案例,坚决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通过主体责任的问责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化。

  去年7月起,全省各级党组织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着力纠正和查处10类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问题。权力机制也不断规范,各地普遍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省纪委指出,除了加强问责,还要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构建问责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纪律保障。(记者 李凤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