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一楼带院实为保护业主隐私”的答复,业主和中牟县政府对簿公堂

06.08.2020  19:42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周广现 通讯员 张佳佳

今年6月1日,中牟县美好香颂小区的业主在人民网留言,要求中牟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拆除小区内一楼的院子,中牟县有关领导在该网站上回复称,一楼带院问题实际为开发企业为保护一楼业主隐私而进行的绿化设置。因不满此答复,7月1日,业主将中牟县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中牟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监督中牟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拆除这些院子。

8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中牟县政府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起诉。并称一楼前绿化带里的黄杨属于园林景观不是非法建筑物,执法部门无权拆除。

但业主方认为,黄杨和里边的竹竿在一起构成了非法构筑物,应当由执法部门予以拆除,此案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满网上答复,业主将中牟县政府告上法庭

8月6日,天阴沉沉的,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中牟县美好香颂小区的几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几位业主说,今年5月初,小区交房在即,他们到小区里查看情况,发现很多栋楼的一楼带有院子,这些院子周围种植了黄杨,黄杨里还固定有铁柱子和铁丝网。他们认为,这些院子有碍观景,而且将来一楼院子还有可能被一楼业主挪作他用,毁坏小区的绿地,要求中牟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拆除一楼院子周围的黄杨和铁柱子,但执法人员一直没有拆除。

6月1日,有业主在人民网上留言,请求中牟县有关领导监督执法部门彻底把一楼院子拆除。6月5日,中牟县有关领导在该网站上回复称,业主所反映的一楼带院问题实际为开发企业为保护一楼业主隐私而进行的绿化设置(种植绿化黄杨),并为防止黄杨倒伏搭建有固定网片。5月中旬,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现场调查,项目已对固定网片全部拆除。

“我们对这个回复非常不满意,回复把执法大队的名字都弄错,中牟县现在就没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这个单位,现在只有中牟县城管局执法大队负责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可见这个回复有多么马虎。”几位业主说,原始规划图上根本没有这个院子,开发商用黄杨和铁柱子、铁丝网等围建院子显然是违法建设,按照法律规定,中牟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应该依法拆除这些违法建设,说“一楼带院问题实际为开发企业为保护一楼业主隐私而进行的绿化设置”这种说法“非常荒唐”。

由于对此答复“非常不满意”,他们认为中牟县政府和中牟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没有履行法定职责,7月1日,他们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为由,将中牟县政府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双方激辩

8月6日上午9点30分,该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开始审理,作为被告中牟县县长楚惠东并没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是一名律师和中牟县城管局执法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庭前,中牟县政府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庭审中,中牟县政府的诉讼代理人称,该案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业主请求确认违法的所所谓“乱作为、不作为”系评价性概念,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该案要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督促履责的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此,该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对此,业主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美好香颂小区的业主要求中牟县政府解决开发商为小区一楼业主搭建私家院子的事,途径是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向中牟县政府提出的,中牟县政府进行了回复,认为开发商搭建私家院子是为了保护一楼业主的隐私,该回复违背事实,对业主提出的问题敷衍应付是典型的乱作为。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侵占绿地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中牟县政府对业主提出的问题的回复是对业主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围院的黄杨是否是违法构筑物,双方意见对立

在庭审中,业主代表认为,一楼院子周围种植的黄杨,还有黄杨里边的铁柱子和铁丝网一起构成了违法构筑物,几天前,开发商把铁柱子和铁丝网拆除后,又在黄杨里边设置了一些竹竿,这些竹竿和黄杨在一起仍然构成了违法构筑物。在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中,在阐述有关专业术语时,该《规范》称,用枝叶茂密的植物或植物构架,形成高于人工视线的园林设施为绿墙,并规定,绿墙属于围墙的一种,围墙属于构筑物,自然,用黄杨组成的绿墙也属于构筑物。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规定,住宅旁的绿地要贴近居民,突出通达性、欣赏性和实用性,在靠近窗户的地方不宜种植高大灌木,而美好香颂小区一楼外除了草坪外,就是一圈高大的灌木,显然不符合国家的绿化设计要求,也是违规的表现。

所以说,开发商在院子周围种植一圈黄杨,原始图纸上没有此规划,就属于非法构筑物,就应该由中牟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予以拆除。

不过,中牟县县政府的代理诉讼人认为,黄杨属于园林景观,园林景观不属于建筑,更不属于违法建筑,对于园林景观的绿植执法部门无权进行拆除。这几个技术规范属于住建部门会同园林设计部门编制的具有倡导性、原则性的行业标准,但不能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执法的依据。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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