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06.05.2015  17:17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服务指南

 

河南省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事项代码:  46002

分项:新申请及补充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补发证书申请

三、办理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  2010年第8号、2014年第1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公告  2009年第4号)

四、办理机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负责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信息通知到辖区内相关企业,指导拟申请企业制作申报材料,收集辖区内申请企业材料报送至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受国家粮食局委托负责受理全省粮食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初步审核,并汇总上报至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负责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新申请及补充申请(链接)

新申请是指企业初次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的情况。补充申请是指企业的部分仓房(油罐)此前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新增部分仓房(油罐)代储资格申请的情况。

(二)延续申请(链接)

指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5年有效期届满时,若要继续保留资格,需按规定于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

(三)变更申请(链接)

指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补发证书申请(链接)

指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坏,需申请补发证书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每年5月第3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省粮食局将根据国家粮食局安排将向社会公告。

为更好服务申请企业、便于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自2015年起,省粮食局在正式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前提前进行预受理及现场核查,预受理期限安排在正式受理前1个月内。预受理审查结果不影响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正式申请。

(二)办理时限:省粮食局于正式受理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布结果。如不能按期完成,经国家粮食局局长批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向社会公告。

(三)公示时限:审核结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颁发证书:公示结束后即正式发文公告,并制发证书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

(五)社会媒体发布:公告印发之日同步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中国粮食经济》上发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结果。

八、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以下内容: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罐)容、仓(罐)号、有效期等。由国家粮食局印制颁发。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申请接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或申请企业向省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递交申请材料。国家粮食局不接收申请企业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咨询途径

(一)河南省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王玉田   

(0371)65683107

网上查询:http://www.hngrain.gov.cn

(二)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仓储管理处

联系人:李鹏飞

联系电话:(010)63906977  63906928

网上查询:http://  www.chinagrain.gov.cn

具体栏目:在线办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十二、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仓储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905室

邮政编码:100038

(二)电话投诉

(010)63906977  63906928

(三)传真投诉

(010)63906909

(四)网上投诉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链接之一:

新申请及补充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2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2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

(九)对于承担中央特种储备粮和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审核机关可将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它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局根据需要确定。

二、认定程序

申请企业制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报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或直接报送至河南省粮食局提出申请。省粮食局受理申请、初审、现场核查,并整理汇总后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相关意见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组织审核认定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详见新申请及补充申请工作流程示意图)。

三、审核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相关条件是否合规达标,现场核查情况是否属实等。具体审核内容详见《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标准》(链接)。

四、申请材料制作方式

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制作(链接)申请材料,包括纸制文本(2份)和电子文本(1份)。申请材料目录中的所有材料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涉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的应为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原件。

五、需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材料(粮食类):

1.法人代表承诺书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库区基本情况表

4.仓房基本情况表

5.仓房改造说明

6.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

7.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8.主要专业人员表

9.主要仓储设备表

10.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11.企业财务状况表

12.代储资格企业补充申请部分仓房粮食类资格附加表(补充申请企业填写)

13.附件:

①企业基本情况

②工商、税务、国资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证明(股份制企业提供)

③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④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⑤“一符四无”粮库证明材料

⑥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

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⑨仓房照片(不同仓型、不同建设年份竣工的仓房正面照片各1张,标注仓号)

⑩仓房系留装置、挡粮门(板)、门洞操作平台及护栏的照片各1张。

☆企业申请材料(油脂类):

1.法人代表承诺书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库区基本情况表

4.油罐基本情况表

5.油罐改造说明

6.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7.主要专业人员表

8.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9.企业财务状况表

10.代储资格企业补充申请部分油罐油脂类资格附加表(补充申请企业填写)

11.附件:

①企业基本情况

②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③工商、税务、国资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证明(股份制企业提供)

④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⑤“一符四无”油罐证明材料

⑥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

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⑨油罐照片(不同罐型、不同罐容的油罐正面照片各1张,标注罐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新申请及补充申请工作流程示意图

链接之二:

延续申请

一、申请条件

仓房(油罐)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届满,将于当年到期。

二、认定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报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或直接报送至河南省粮食局提出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初审并整理汇总后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组织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详见延续申请工作流程示意图)。

三、审核内容

申请行为是否在受理范围内,企业代储资格是否有效,代储资格企业3年内是否未承储过中央储备粮。

四、申请材料制作方式

填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链接),包括纸制文本(2份)和电子文本(1份)。

五、需提交申请材料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纸质版)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延续申请工作流程示意图

链接之三:

变更申请

一、申请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

(二)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灭失;

(三)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二、认定程序

企业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并附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或直接报送至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初步审核并汇总后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组织审核认定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详见变更申请工作流程示意图)。

三、审核内容

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仓房、设施设备、人员等事项变更后是否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申请材料制作方式

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链接),印制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包括纸制文本(2份)和电子文本(1份)。

五、需提交申请材料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变更申请工作流程示意图

链接之四:

补发证书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坏。

二、认定程序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应首先在《中国粮食经济》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报送至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或直接报送至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经核实后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核准补发(详见补发证书申请工作流程示意图)。

三、审核内容

核实申请企业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的有关情况,申请补发证书的理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材料制作方式

填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链接),包括纸制文本(2份)。

五、需提交申请材料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纸质版)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补发证书申请工作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