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疑犯卧底饭店1个月克隆卡盗刷33万元

20.04.2015  11:30

  (记者曹菁通讯员张语晨、邓洪政)2名疑犯先以假身份证入职饭店,然后伺机盗刷客人的银行卡,离职后返乡制作克隆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33万元。记者昨天从清远法院获悉,被告人邵某旭、邵某勇犯信用卡诈骗罪,二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去年6月,清远警方接到报案,受害人周某称自己的邮政储蓄卡遭到盗取,近两万元在几分钟之内被尽数取光。经查询,这笔钱是在茂名市电白县某银行支取的。令人诧异的是,该卡一直随身携带,受害人并未到过茂名,更未曾遗失或补办,绑定该卡的QQ软件也没有任何异常。

  无独有偶,警方在短短一周内又接到数宗类似的报案。警方对几名受害人的陈述进行了细致分析比对后发现,受害人都曾于去年4月到过清城区人民二路一家饭店进行消费,并都采用了刷卡结账。警方很快锁定了当时在该饭店做服务员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旭和邵某勇。

  邵某旭和邵某勇归案后向警方交代了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被告人邵某旭、邵某勇在网上购买了读录机、读磁机及一些空白的卡,准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实施诈骗。

  4月,他们入职某餐厅担任服务员。期间趁顾客刷卡消费时,利用随身携带的读录机读取多名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并偷看顾客银行卡密码。

  5月离职回茂名电白后,利用读取的银行卡信息,通过特殊手段“克隆”出多张信用卡,并实施盗窃,先后盗取共计330000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邵某旭、邵某勇犯信用卡诈骗罪,二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