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2个城市试点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名单)

20.12.2016  17:35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终于有了新进展。

  今年4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12月1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据《决定》草案,12个试点城市为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  

  草案提出,实施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草案拟规定,该决定实施期限为2年,国务院及其人社、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决定》草案做说明时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平台。他表示,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