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领域试点,中国版“市政债”将发行

03.08.2017  04:12
      俗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地方政府举债也是如此。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措词如此严厉,就是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过度举债将来还不上。所以,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既要控制举债规模,还要落实还债资金。

  8月2日,财政部网站挂出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

  这意味着,中国版“市政收益债”浮出水面。

  很多人关心:市政收益债,是用来干什么的?中国版的“市政债”有哪些特点?为什么要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先行试点?麻辣财经第一时间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有收益的市政项目,在规定限额内发行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收益债券,即政府机构为水利、交通、高等教育和公共医疗等特定项目筹集资金,偿债资金都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收益,而不是一般的财政收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表示,财政部的这个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这真正体现了专项债券的本质。

  中国版的“市政债”,在规模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一是举债规模,限定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二是发债项目,限定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财政部通知强调,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也就是说,“市政债”发债额度,不得超过“天花板”,项目未来的收益,要覆盖得了债务。比如,政府储备的土地,未来进入市场肯定是有收益的。但政府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需要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储存管理等,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投入的。现在,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来做为些事情,将来土地进入市场后有了收益,再用收益来偿债。收费公路也是如此,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公路建成后对通行车辆收费,来还修建公路的债务。

  这样,用项目自身的收益偿债,就实现了“自我平衡”。还钱有了着落,债务风险就不会积聚。

  “打造中国版的‘市政收益债’,是保障地方合理融资需求的重大机制建设,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介绍,目前,财政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还有一个是《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根据历史数据分析,这两个领域的融资,在地方政府债务里面占的比重比较大。

  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试点发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开展试点,有利于在妥善控制专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发挥专项债券积极作用,加大补短板力度,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有利于锁定风险

  中国版“市政债”,地方政府怎么发?此次通知明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次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明确了不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探索实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有利于锁定风险范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提高专项债券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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