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小区“热心业主”帮忙办证要打赏 维权资金的流向导致业主分裂

13.12.2018  06:41

不愿意给“热心业主”“打赏”的业主们在填写请愿书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诉求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陈骏文吴国强摄影

前期“维权支出明细”中出现“996白酒4瓶、638红酒4瓶”等字样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广厦城市之巅业主在维权之初“心很齐”,但因“维权费用”的资金流向问题而最终走向分裂。

这件事缘于在600元“打赏费用”收取前,该小区上述“热心业主”以维权为由,向小区居民先后收取过100~200元不等的资金。在“热心业主”给小区居民提供的“广厦一号楼业主维权经费明细”的文件中记者看到,维权资金收入的总额达到90650元。但在支出明细中记者看到,除一笔标注为权籍调查支出的20125元款项外,最大的支出项为一笔4914元的“权籍调查完成庆祝”费用,具体明细中还写有“3280餐费+996白酒4瓶+638红酒4瓶”字样。“含2万多块钱的权籍调查一共花了53000多,里面有3万多都是吃喝。”一位业主指着这份明细对记者说。针对这份明细中记载尚有的37000多元的结余,记者与广厦小区5位居民进行了确认,大多数人都表示不知道余款究竟去了哪里。该小区有一名已缴纳“打赏费用”的业主对记者说,虽然自己缴纳了这些费用,但她对于此前小区维权过程中的资金流向的说明也并不满意。“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为大家办事我们感恩,但办事风格大多数业主还是有情绪的。”她说。

此外,据记者了解,广厦城市之巅小区的开发商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缴纳登记费用的时间是今年11月30日,而根据“热心业主”出具的“打赏费用”收入明细显示,截至今年12月1日,“热心业主”单纯收取“办证打赏”的费用已达82000余元,“他们说是垫付我们的登记费,根本不存在垫付一说,这还是我们部分业主自己掏的钱。”一位业主向记者说。

对未缴纳“打赏费用”的业主,开发商表示后续处理

虽然对“打赏费用”各有看法,但对于“不打赏能否拿到证”一事,还是该小区很多业主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对此,12月12日下午,对于群众的来访,上述社区负责人孔女士现场与前述武姓开发商负责人电话沟通,武经理答应在已缴纳“打赏费用”的业主领证完成后协助剩余业主办理相应手续。但在现场,不少小区业主都表示已经听惯了开发商的这种托词,认为这又是开发商逃避责任的暂时说辞。

与此同时,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小区开发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至2019年1月24日就即将到期。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范,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需开发商和业主共同发起申请,因此,不仅是目前尚未领到首登证书的业主,即便是已领取首登证书,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业主,也面临着因企业营业执照即将到期而带来的风险。值得关注的是,除武姓负责人多次坦陈公司连支付登记费的资金都没有的情况外,还有业主通过可查询企业征信信息的软件“启信宝”对该公司进行查询后发现,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在该软件中共记载有424条“风险信息”提示。

警方:系民事纠纷

广厦城市之巅小区此次出现的纷争也引起了警方的关注,因未支付“打赏费用”的涉事业主报案,12月11日晚,部分业主和上述开发商负责人武经理一起来到了经八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对于该部分业主投诉“热心业主”涉嫌敲诈勒索一事,接警民警在了解过相关情况并向领导进行反馈后告诉业主,对于此事,警方认为是民事纠纷,并不认同部分业主举报“热心业主”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说法

律师是否敲诈勒索,不同律师有不同观点

“热心业主”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同律师有不同观点。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艳华倾向于警方的观点,她认为“热心业主”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她表示,因“热心业主”的行为还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罪”中所涉及威胁、恐吓的程度。此外,她补充说,敲诈勒索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本案中“热心业主”可能确实垫付了一部分费用,并付出了时间精力在维权上,“他们认为可以得到一些回报,并不是单纯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思。”她说。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果律师则表示,“好心业主”的行为应该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既帮助了邻居,又方便了自己,本来非常值得赞扬,但后期其索取高额报酬的行为却使这种施惠行为变了味儿。对于受胁迫的邻居,自然有权拒绝“好心业主”的勒索行为。“如‘好心业主’执意为之,继续索取高额报酬,并以不发放首登证书造成初次转移登记事项受阻相要挟,恶意阻挠其他业主行使权利,则有触犯刑律‘敲诈勒索罪’之嫌,其他业主可通过报警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他说。

业内人士:不动产登记证书只是不动产物权的“外衣”

“从通俗意义上讲,不动产登记证书只是不动产物权的‘外衣’,不动产物权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来自不动产登记领域但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物权法》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且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证书只是登记部门发给产权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它只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属的外在表现形式。发生纠纷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属将起决定性作用。对于此事件,他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履行产权登记义务方面早已违约,作为当事业主,可前往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协助登记义务,并将“热心业主”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法院要求这些业主交出登记证书或者协助办理登记。“既然首次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簿已载明相关权利,通过司法裁决可以要求登记部门协助办理申请转移登记。”他说。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