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不认路致乘客误机 公司罚司机500仅愿赔150
晨报记者 佟继萍
时间过去20多天,在沪工作的李先生和神州专车间的一次投诉纠纷仍未解决。
李先生说:“专车司机开着导航,还说‘这条路线他天天开’,结果上了两次高速,又下了两次高速,半小时路程开了1个多小时。我飞机没赶上,重新买票、打车,损失2000多元,关键是时间、精力浪费了。”对这趟专车服务,李先生相当不满意。
昨天,记者联系了神州方面,但就此事的调查尚未给予任何回复。
驾驶员“天天开”,最后竟还误机
商务人士李先生在上海某公司任职,因工作需要,经常到全国各地出差,是一位“空中飞人”。9月18日这天,李先生完成北京之旅,计划乘坐当天18点从北京首都机场起飞到达上海虹桥机场的东航MU5122次航班,预计到达上海的时间为当晚20点10分。
9月18日下午16点28分,身在北京的李先生收到短信提醒,他用手机软件预定的专车到了。根据以往经验,从恒通工业园到首都机场这段约18公里的路程大概耗时30分钟,提前1个半小时出发时间足够了。上了车,李先生向专车司机刘师傅交代了目的地,刘师傅问:“上高速吗?高速可能堵车。”李先生答:“走高速,我网上查看过了,现在不堵车。”之后,李先生开始打电话处理业务。
约半个小时后,他结束通话,定睛一瞧,车还在高速上转悠:上高速,好像是往市区方向,又下了高速,再上高速,还是往市区方向,再下高速,然后好像又换了一条路线,朝机场开去。他焦急地问司机:“师傅,您认识去首都机场的路吗?”刘师傅笃定地说:“没问题,天天开。”
结果,通常半小时的路程,驾驶员开了40多公里,耗时74分钟。赶到机场时,李先生预定的航班已经截止办理登机手续。
神州专车扣司机500元、给乘客150元
误机后,李先生第一时间用手机购买了当天国航CA1706次北京首都机场到杭州萧山机场的航班,以及从杭州东站到上海虹桥站的动车票,花费近2000元。李先生说:“当时北京直飞上海的飞机都没有了,只能绕道杭州。”
正当李先生在机场候机时,神州专车的刘师傅打来电话,询问李先生的情况,并答应减掉部分车费。一会儿,神州的结算短信来了,李先生一看:“时间74分钟,路程28.63公里,总价213元,代金券抵扣50元,剩余163元,已自动结算。”
此时,李先生十分郁闷,“司机不认路,绕了40多公里,结算时给我减到28.63公里,但实际上这段路只有18公里。我没跟他们追究误机的责任,他们倒是算出这么高昂的车费。我很生气,马上拨打了神州客服电话投诉。”
昨日,李先生向记者介绍:“神州客服答复说,一共两个问题,一是车费结算过高,答应退60元,即实际收费103元。二是误机,神州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赔偿150元到我的神州账户内。车费多点少点就算了,第二个方案我当时就不同意。我跟神州提出让他们派车把我从杭州萧山机场送到上海,这是我最大的需求,也本来就是他们的业务,但是他们拒绝。”
“后来刘师傅打电话找我求情,说同意私人赔偿我200元,请我撤销投诉,因为我的投诉导致公司罚了他500元,一整天都白干了。”李先生表示,“这太可笑了,神州专车扣了这名司机500元,但只给我补贴150元,算起来公司还赚了350元。这种处理方式令人费解。”
乘客要承诺,神州迟迟未回复
误机赔偿的事情前后协商了一周时间,始终没有结果。是李先生狮子大开口,还是神州公司太小气呢?原来,李先生要求神州做出一个承诺,神州迟迟未予回复。
李先生介绍,国庆节前夕,他跟神州公司沟通过一次,神州同意赔偿500元到其神州账户。但李先生提出,500元没问题,神州必须承诺,今后一旦发生类似事件,每产生一元的损失,即赔偿他10元。李先生说:“我只是提出我认为合理的方案,神州也可以提出他们认为可行的方案,但自那之后,他们就没声音了。”
号称的“专业司机”居然不认路?因司机原因绕路后,车费结算是否合理?结算标准是什么?李先生提出请神州派车把他从杭州送到上海,神州拒绝的理由是什么?神州公司“重罚司机、轻偿乘客”的做法是否合适?昨日,晨报记者联系到神州租车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截至记者发稿时,神州方面仍在就此事进行调查,未给予任何回复。
[律师观点]
神州租车应赔偿李先生误机损失
此事中双方各有何不妥之处?误机责任如何赔偿更合适?今后再犯“损一赔十”,乘客的要求合理吗?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杨维江律师表示,李先生在订车确认后,即和神州租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按照通常的情况,半小时到达机场是没问题的,且司机也口头确认熟悉路况,但由于其技能不足,造成李先生航班延误,继而发生其他的经济损失,这时应该认为神州租车违约了,至少是没有按合理的方式履行合同,神州租车应就此向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
至于赔偿的标准和范围,首先要看合同,比如APP上的相关规定都可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若无合同,则应以补偿李先生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即神州租车除了返还车费外,还应包含其能预见到的李先生因航班延误而发生的额外的合理支出。
至于李先生向神州租车提出“损一赔十”的要求,可以视为发起了一个新合同的磋商,神州租车同意与否完全是它的自主权利,李先生无权强加,更无权替神州租车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况且,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并不鼓励当事人因被违约而获得过多额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