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定下23条"不适宜担任现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河南商报-掌中河南记者 李江瑞
2015年7月,中央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与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干 部管理制度。此后,陆续有多个省份出台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以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记者注意到,今天(2017年8月6日),河南日报封底全文刊发 了《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其中增加10条问责情形 ,明确5大情形、23条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并表明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此外,对于干部因健康原因而调整工作岗位方面,河南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实施细则
适用于这些领导干部
重点解决“能下”问题
《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总则中称,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 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
到龄免职(退休)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
《细则》第五条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规定,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任期届满离任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细则》显示,河南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 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 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同时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问责追究
十种情形下也应追责
《细则》第九条规定,我省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 ,具有十条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这些情形,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实施的重大国家战略、部署的中心工作中推进不力,完不成任务或者弄虚 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 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内容 。
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降职。
谁会被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定下23条
《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 ,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方面不忠诚 不守规矩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 项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不能在思想上政 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 ,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 违反有关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
3.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考虑局部利 益、眼前利益多,考虑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少,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 阴违、自行其是的;
4.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 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不服从组织安排,向组织讨价还价 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听之任之,拒不执行或者擅 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6.热衷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权权交易,形成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 ,破坏政治生态的。
(二)廉洁方面不严格 不干净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不自觉遵守廉洁从 政有关规定的;
2.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利用职权 、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三)工作方面不胜任 不担当
1.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工作庸懒散拖,干 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 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对存在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的;
3.不愿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责任担当的 ;
4.能力素质欠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 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5.人岗不匹配,不能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
1.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宗旨意识淡薄,违背群众路线,在征 地拆迁、涉农利益、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卫生、涉法涉诉等领域存在损害群众利 益行为的;
2.对群众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 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 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工作摆花架子,作风浮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欺 上瞒下的;
5.品行不端、缺乏诚信,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 认定不胜任现职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的,或者“一报告两评议”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
2.在督导督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 查、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 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的;
3.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 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必要时可由党委(党组)直接作出调整决定 。
包括考察核实、提出建议、组织决定、进行谈话、履行任免程序。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 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 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 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调离岗位、改 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 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 拔任职。
因健康原因调整工作岗位
规定更细了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 过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达到一年但 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 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 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此前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第十二条规定 是,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 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我省的《细则》中还规定,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党委( 党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辞退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 (试行)》办理。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责任和纪律
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热情帮助
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细则》的第七章责任和纪律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巡视 巡察机构、审计和信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的有关信息。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向上级党委(党组)如实报告有 关情况,特别是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对于存在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等现 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 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 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 严从重处理。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热情帮助, 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或不适宜担任现职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酌 情安排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思想引导,激励干部奋发 有为;对因健康原因被免职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细则》的附则中称,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配 套制度和具体措施。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靳静波 】